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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发布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市区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特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和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网络。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安全生产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把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

  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法明确相关的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协议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封闭管理,围挡、围栏应符合有关要求;

  (二)落实粉尘、噪声、振动、废水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四)分开设置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生活区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堆场的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设置排水设施。第三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施工;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

  (二)应当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三)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栏。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地下管线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不得干扰施工单位正常的施工活动。

  (五)不得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或安全中介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控。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安全生产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具体负责;专业安全员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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