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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湘建建[2005]284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1-01
实施日期:2006-01-01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建筑劳务发包人应当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规定作业工种的施工作业活动实施建筑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企业其承包范围内规定作业工种用工量较大时也应当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应当实施建筑劳务分包的规定作业工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见附表)。鼓励和支持规定作业工种发布范围以外的作业工种实施建筑劳务分包。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施工作业业务。

   第十条 同时具备砌筑、钢筋、模板、混凝土、脚手架等相关资质,并有不少于一名房建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套专业人员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除按资质标准核定的作业分包范围外,允许承担乡、镇、村4层及以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 凡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活动原则上应当使用本省建筑劳务人员,确有需要使用外省建筑劳务人员的,用工人数不得超过总用工人数的30%。

   第十二条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功能,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市场,引导和鼓励建筑劳务分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促进建筑劳务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从事规定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按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规范要求,参加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普通工人参加引导性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方可上岗。对新设立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中的普通工人持证上岗率放宽至标准的50%,不达标部分必须在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一年内达标到位。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必须与雇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和存放施工工地备查。劳动合同可参照《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工字[2004]94号)内容,同时结合从业需要载明劳务人员姓名、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岗前培训、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和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凡未按上述内容和要求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保存工资发放资料,按时足额以法定货币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同时向其本人提交工资支付清单,按月支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凡不执行以上规定的用工企业须承担举证等责任,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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