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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7日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年第252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7
实施日期:2014-05-07


  第十一条 通信管理部门、新闻部门平时应当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的预案和正常年度试鸣的宣传、公告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电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警报设施所需的控制线路、指挥通信网占用的管线、专线、中继线路实施优先保障。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战时所用无线电台报警频率,应当不受干扰。

  第十四条 电业部门应当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者新安装警报设施时,还应当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涉及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严重妨碍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或者损坏警报设施的,应当负责恢复或者重建。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警报发放权,战时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发生洪水、地震、核化事故等灾害以及需要组织试鸣,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信号。

  第十八条 警报设施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一)擅自拆除、迁移警报设施设备的;

  (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或者近似的音响信号的;

  (三)阻挠安装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职责,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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