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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发 文 号:鄂安监管协调〔2010〕252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0-21
实施日期:2010-10-21

  (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强制淘汰的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九)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而进行危险性作业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三)举报企业负责人未现场带班,矿山企业领导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事故现场无带班领导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的,情节严重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六)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七)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十九) 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应由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奖励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一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受理并查处举报案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匿名举报。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个人资料、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支专项经费,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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