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采取前条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时,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采取平抑物价、限价销售等价格调控措施。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对全市粮食实行凭票限量限价供应。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由市粮食、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工作。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制征购,交由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供应市场。
(四)市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实施全市粮食应急保障的开支及因价格调控导致部门、企业的资金损失,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损失补助和费用支出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应急工作结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储备粮存储单位要按原计划确定的规模,及时补足储备粮源。
第三章指挥系统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商贸)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计划、交通、粮食、商业、物价、民政、财政、公安、工商、质监、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计委办公,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计委主任、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第十五条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