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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预案

发 文 号:武政办〔2004〕11号
发布单位:武政办〔2004〕11号
(四)当市级储备粮显示供应不足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申请动用在我市辖区内的省级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

第十一条采取前条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时,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采取平抑物价、限价销售等价格调控措施。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对全市粮食实行凭票限量限价供应。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由市粮食、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工作。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制征购,交由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供应市场。

(四)市工商、公安部门密切配合,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实施全市粮食应急保障的开支及因价格调控导致部门、企业的资金损失,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损失补助和费用支出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应急工作结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储备粮存储单位要按原计划确定的规模,及时补足储备粮源。

第三章指挥系统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商贸)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计划、交通、粮食、商业、物价、民政、财政、公安、工商、质监、宣传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计委办公,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计委主任、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第十五条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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