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鸡西等四市煤炭企业隐瞒、谎报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
黑龙江省劳动局和省总工会联合调查了该省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四市煤炭企业一九九一年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发现四市煤炭企业对伤亡事故隐瞒、谎报现象很严重。经黑龙江省劳动局按有关规定核实后,四市煤炭企业一九九一年一至十月实际因工死亡人数为396人,而各企业上报的数字为355人,少报了41人,隐瞒不报率达10.4%。
为什么会有如此高的隐瞒不报率?究其原因,有的是一些企业的领导为了不突破上级部门规定的安全指标,不影响奖励、工资收入等,蓄意隐瞒、谎报;有的是一些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压低百万吨死亡率,自行制订了一些土政策,为企业瞒报、谎报事故提供了依据。对于伤亡事故统计,国务院75号令有规定,劳动部和黑龙江省劳动局也有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应当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的规定,黑龙江省劳动局应对此进行严肃处理。
近年来,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拖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等现象在全国其它一些地区也时有发生。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劳动部门要对伤亡事故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应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2.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令、法规、规章,加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管理工作,不准各行其是,坚决杜绝对伤亡事故拖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现象。
3.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安全监察人员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违反者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