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7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

发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5
实施日期:2008-09-01

  第十一条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应当递交投诉书。对投诉书未载明规定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给予指导帮助。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请求事项;

  (三)投诉请求事项是否已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应当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二)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三)经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处理的,但仲裁或者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

  (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如实回答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的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问题;

  (三)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