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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20日

中山市公路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6年第4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20
实施日期:2016-02-20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所管辖公路的养护工作。
        收费公路的养护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公路管养单位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分流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分流路口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养单位。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市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路桥梁初评为四类和五类技术状况的,在复核期间及改造前,公路管养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公路养护工程程序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养单位可选择符合国家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养护作业。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养护作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统一穿着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反光作业标志图案。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国道、省道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燃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的返还资金;
        (二)县道的养护资金来源于燃油税替代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的返还资金以及燃油税替代汽车养路费的切块资金;
        (三)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原则上由所在镇政府自行承担为主,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实行“一级财政”管理的镇区的公路养护资金由镇政府自行全额负担;
        (四)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筹措。
        第二十八条 市、镇财政应保障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安排。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质量管理,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理安排养护管理工作人员、工作场所、经费和养护设备器械等。
        第三十一条 公路管养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还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五章 收费公路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单门提交鉴定和验收资料,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及收费公路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并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收费通道。
        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及时开足通道,保障收费通道的畅通,对符合规定的,实行免费通行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管收费公路实行统一投资主体、统一管理、统一还贷。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车辆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并应按时编制车辆通行费征缴情况统计月报表和单位会计报表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 公路安全与应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市区域内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地震、泥石流、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以及易燃易爆、管道泄漏等其他影响、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以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专项应急方案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单位专项应急方案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财政部门应将国、省、县、乡道专项应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应急物资的储备、调配应服从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者战备需要而安排的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公路管养单位可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立即开展检测、设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时,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必要时,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驻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参加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条 出现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发生交通中断、阻塞情况,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公路管理行为的处罚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公路包含由市财政投融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市域干线公路和本市辖区内已由省公路管理局登记入册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20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我市公路管理的通知》(中府〔1998〕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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