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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01日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5年第211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适用本办法。
  各高速公路路段收费应当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三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是指对全省范围内高速公路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运营和管理模式。
  第四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提升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建设、运营实施行业管理。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价格管理、监督,协助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
  第六条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拆分与结算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费;
  (二)发行、管理非现金支付卡及电子标签,负责电子不停车收费的推广和应用;
  (三)保障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拆分与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提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查询等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结算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结算机构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建设、维护与管理所属收费路段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二)及时、准确、完整上传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
  (三)负责所属收费路段联网收费业务,确保不影响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正常运行。
  第九条 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联合成立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章程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相关规则,保障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权益、约束各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
  第十条 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档案库,永久保留相关数据,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和泄露。
  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数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结算机构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结算机构发现通行费结算数据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结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行费拆分与结算,并向区域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定期公布联网收费数据等情况。
  通行费的结算周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车型分类标准,将车辆信息写入电子标签。
  电子标签由结算机构统一安装,并与所配套的非现金支付卡及登记车辆唯一对应。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向结算机构按时支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
  第十四条 结算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共同委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现金清算的银行。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当日收取的现金通行费缴入清算帐户。清算帐户由结算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清算银行共同监管。
  第十五条 非现金支付卡实行实名制,按照结算机构的规定充值、交费、挂失。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的车辆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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