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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30日

韶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年第117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11-01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韶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韶关市人民政府设立韶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韶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审议市救助基金的工作规范、工作报告及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讨论事项。
        第四条 市救助基金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卫计局、审计局、金融工作局、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五条 市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下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是市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遵守我市关于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庭实施救助;
        (五)完成市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有关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并对同级及下级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市财政局对本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农业局指导农机部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农业机械方责任人追偿。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范抢救行为;
        2.组织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申领垫付抢救费用资料;
        3.选派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立救助基金医疗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增减。
        市民政局:
        1.指导监督殡葬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遗体;
        2.审核殡葬机构提交的申领垫付丧葬费用资料。
        市审计局依法审计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履行职能。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依法督促各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车辆保险资料,或者提供车辆保险资料信息核查平台或服务端口,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
        (二)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市救助基金;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垫付资金;
        (五)社会捐赠,按照捐款人意愿办理;
        (六)救助基金孳息;
        (七)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损害赔偿资金的提存;
        (八)其他资金。
        按上年度韶关市(本级)、乐昌市、南雄市、乳源县、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公安交通违法罚款总额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救助范畴。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资金拨付到市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市级和各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条第二款的资金。
        第九条 每年3月20日前,市救助基金联席会议确定从上一年度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比例,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拨到市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并专账核算,同时抄报省公安厅、财政厅。
        上年度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结余较多时,下年度适当降低交通违法罚款的提取比例或者暂时停止提取。交通违法罚款的提取比例低于3%或者暂时停止提取的,应当报省公安厅、财政厅备案。
        市救助基金专用账户上年度出现收支缺口时,可向省救助基金申请补助,仍有缺口的,应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本市救助基金,确保基金资金充足。
        第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市救助基金不足以支付丧葬、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救助基金申请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 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损害赔偿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交付救助基金提存,纳入市救助基金的资金管理范畴。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身份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还付相应资金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十二条 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全部或者部分抢救费用和对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四)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
        (五)交通事故所致无名尸体的运输、保管、火化费用;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属因肇事方逃逸,完全或者部分得不到法定赔偿,而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受害人为家庭唯一生活来源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七)其他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全部或者部分抢救费用以及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情形的。
        第十三条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抢救费用证明(为住院者72小时费用情况)、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医嘱单、抢救情况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上述申请材料;
        (四)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五)承诺受害人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的承诺书;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载明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垫付原因,并加盖处理机关印章;
        (四)承诺受害人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的承诺书;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在事故处理时,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在辖区交警大队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在辖区交警大队的受理窗口应当在24小时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受理并送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或者《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事故承办单位;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事故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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