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35千伏及以上主网,城区和农村20千伏及以下配网(含新建、改造项目及配套基建项目)以及市政府重点推进的其他电网建设项目,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韶关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交通、环保、水务、财政、公安、城管和韶关供电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本市行政区域内电网工程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组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本辖区内电网工程规划建设工作。
第四条 市发改局会同经信、外经、交通、城管、代建、莞韶园管委会、芙蓉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用电需求及电源送出信息预报和通报机制,每季度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及新建电源的信息及时知会韶关供电局。韶关供电局应当据此向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相应调整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方案及实施意见。
第五条 韶关供电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上报本年度韶关电网建设计划(含前期工作项目),由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年度电网建设责任分解到市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政府;韶关供电局汇报每季度电力供需形势、电网项目建设情况,由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第六条 全市电网发展规划由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召集各组成单位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网专项规划由规划范围内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召集组成单位会同韶关供电局编制,报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将电网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做好电网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桥梁、水利等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及相应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相应的电力线路走廊。经确认和预留的电网建设规划用地及线路走廊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意见。重大调整要按规定报请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
在审批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预留变、配电站及相关电力设施用地,预留的电力设施用地必须与旧城改造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审批和验收。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电网规划中的电网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配电站站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书面征求意见时,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收集有关镇(街道)政府的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回复书面意见与支持性资料,若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回复中提出建议修改方案。经盖章确认的电网建设用地及线路走廊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意见。
第十条 对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政府已经同意选址方案的电网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限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当参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对列入全市电网发展规划和市政府重点推进的电网建设项目,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程序,加快审批。
第十二条 市发改、国土、消防、规划、交通、水务、环保、林业、气象、文广新、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电网项目,应按规定时限出具相关审核、审批或预审意见。对手续不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缺项材料。
第十三条 对当地人民政府已完成征地拆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的办理。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齐全、有效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