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01日

台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发 文 号:台府办〔2010〕71号
发布单位: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管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并全面落实整治,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综〔2008〕61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江安监管〔2009〕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以书面材料、电话、网络或其他形式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行奖励政策。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列支。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向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各镇(街、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地址见附件1)。

    第五条  举报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案件已明确受理职能部门的,可以直接向相应监管职能部门举报,不明确受理职能部门的,可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各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举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将举报案件移送给负有相应监管职能的部门处理。

    第七条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台山海事处、市海洋与渔业局、台山航道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台山公路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公资办、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

    第八条  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人员举报下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之一的,经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市国库后,可以发给举报奖励金:

    (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
    (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五)隐瞒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仍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八)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九)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各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九条  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
    (四)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它案件。

    第十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