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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5日

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深安办〔2010〕1号
发布单位: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1-05
实施日期:2010-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场所存在下列事项的均有权举报:
  (一)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存在的生产安全、消防等安全隐患;
  (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三)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四)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第三条市应急办和各区(新区)安委办应向社会公布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网络。市应急办接受全市范围内的举报,各区(新区)安委办接受各自辖区的举报。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举报采用电话方式进行。全市设立统一的公共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是:12350。

  第五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以及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负责举报受理的机构(市应急办或各区安委办)登记举报材料,并根据隐患所属的管辖区域或者根据隐患的性质进行信息分类、转送至相关辖区或相关部门;分类转送时限为隐患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
  (二)相关辖区或相关部门负责隐患的信息核实和反馈,经核实属实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实结果和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受理机构;经核实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受理机构;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举报受理机构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整改的举报事项进行督办。
  (四)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辖区、部门的反馈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统计工作。

  第九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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