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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07日

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深卫人发〔2010〕289号
发布单位: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07
实施日期:2010-05-07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诊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应通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
  第三章  职业病报告办法及要求
  第六条 职业病报告的病种名称,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的名称为准。
  第七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可疑职业病病人:
  (一) 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二)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三)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五)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当立即向患者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并经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调查核实。临床诊断为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在2小时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患者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
  医疗机构接诊可疑慢性职业病的,应及时组织患者单位所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职业病防治院专家会诊,临床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
  医疗机构应完整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的项目,报告人签名、加盖报告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临床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告知患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告知患者可向省、市职业病防治院、居住满一年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
  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在做出职业病诊断后24小时内上网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病报告卡寄送患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报区、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所将处理情况报辖区卫生局。
  诊断结果应告知用人单位和患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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