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对象为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区)政府”)和市属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实施。
第四条 各镇(区)政府和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各镇(区)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的情况;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六)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七)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情况;
(八)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属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考核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所属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情况;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火灾调查事故处理工作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三)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四)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情况;
(五)执勤灭火情况;
(六)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