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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14日

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发 文 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64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8
实施日期:2009-10-01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区内的路、街、巷以及公共广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公共通道。

第三条 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坚持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限时停放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原则。

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车辆停放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人行道和公共广场的车辆停放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

市规划、交通、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和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六条 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停放。

禁止占用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确定停车泊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应当遵循: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二)保障无障碍通道和市政设施完好的原则;
(三)方便市民停车的原则。

第九条 在下列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上;
(三)影响交通或者有碍市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提出增设、变更、撤销道路停车位意见并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
(三)应当撤除的其他情形的。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十一条 车辆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指示停放,不得占道停放;车辆因上客或下客需要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客或下客完毕后应立即驶离。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时,接受停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
(二)依次在划定停车泊位区域内有序停放;
(三)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偷窃停车管理设施、设备;
(二)擅自在停车管理设施、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物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动停车管理设施、设备;
(四)擅自占用停车场地,或者在停车区域设置障碍物;
(五)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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