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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技师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穗府(1988)41号
发布单位:穗府(1988)41号
产奖励及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拟订,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不属市、(区)县监督站直接监督管理的建筑工程,如发生质量事故,需委托监督站进行仲裁处理或技术咨询的,应向监督站交纳一定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建委拟订,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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