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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4日

嘉峪关市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 文 号:嘉政办发〔2009〕150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11-06
实施日期:2009-11-0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建设安全事故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生坍塌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3.2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及污水管网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万户以上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因事故发生连续停水、停气、停热48小时以上,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气、用水、用热,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的事故。

    1.3.3 城市桥梁事故分级划分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大桥,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城市桥梁桥长在500米以下的大桥,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以及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或者城市道路立交桥及城市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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