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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发 文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当前,我省城乡道路环境与车流量日益增加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交通秩序混乱、违章占道严重,直接影响了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加之部分驾驶员超速、超载、强超抢会等违章行为,致使交通事故屡屡发生。今年元旦至八月份,全省安全道路交通事故1145起,造成756人死亡,7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4万元。全省特大交通事故的四项指数中,有三项比上年同期大幅度增加,分别为事故起数增加5.3%,死亡增加32.4%,伤人增加18.8%。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省各类事故总数的30%和70%以上,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为了迅速扭转交通安全的被动局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话会议精神。“交通畅,百业兴”,保持道路交通畅通,维护交通安全,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领导要亲自负责,一是要经常听取交通安全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当地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状况,研究对策,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整顿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二是工商管理、建设、交通、农机、市容监察等部门,在城市规划、道路设计、停车场点规划、集贸市场管理等方面,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齐心协力搞好交通管理工作。
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和推行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县长、乡镇长和部门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安全责任人,把交通安全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到机关、团体、企事业、街道、乡村等基层单位,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有关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针对突出的交通管理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克服麻痹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事故查处力度,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除黄牌警告外,还要进行经济制裁,真正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全面贯彻落实《甘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三年计划实施办法》,深入持久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重点是运输企业、公路沿线的村镇和中小学校;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同时,动员社会力量,支持、配合、参与交通管理工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二是全面完成交通安全教育学校的组建工作,做好安全文明村、镇和安全文明小区的建设工作。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和个体车主、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入运输单位和安全组织,监督指导安全制度的实施。三是抓好市区和公路沿线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在中小学生中开展“小黄帽”活动,创造“安全文明示范学校”,使交通安全教育真正“从娃娃抓起”。四是巩固交通安全宣传主阵地,继续办好《甘肃交通安全报》和甘肃交通广播电台,进一步扩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四、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遏制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要继续在城市开展以治乱、治堵为重点,在公路开展以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重点的交通秩序整治活动,坚决制止机动车严重超裁超速、强超抢会等违章行为。要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合理调整警力,加强公路险路、险桥控制,确保重要路段24小时不失控。要加大交通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管理水平,合理规化现有道路,调整主次干道交通流量、流向,完善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市政、城建、规划、市容监察、工商及街道等部门,清理整顿马路市场、摆摊设点、打场晒粮、控沟引水等非法占道行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五、进一步深化学济南交警活动,以缓解交通堵塞,减少重特大事故,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为目标,积极推进交通管理改革,强化基础理论工作。同时,狠抓队伍建设,按照“统一、规范、高效、法制”的原则,深化目标管理,提高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抓巩固、抓提高、抓拓展,切实提高交通管理“窗口”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扎扎实实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兰州市要在标准化建设、学济南交警和交通秩序整治等方面做出榜样,力争在全国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中首批达到先进交警支队标准。要在抓好兰州、天水、金昌、张掖、平凉和甘南6个车辆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的同时,探索交通事故处理窗口的标准化建设,使我省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真正做到现场勘查细、分析原因清、引用法规条款准、事故处理公、群众上访少。要充分发挥“122”报警电话的作用,接警、出警、现场勘查、处理都要快而准。要加快公路巡逻民警队伍建设,实行公路综合执法,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得到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劳动监察实行国家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行使劳动监察权的劳动监察机关。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行使劳动监察权的劳动监察机关。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依法进行监督。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每个公民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劳动监察。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规;
(二)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劳动监察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行使劳动监察权:
(一)使用童工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招收、使用、培训劳动力法规规定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从事非法劳务中介活动的;
(四)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置退役军人、妇女和残疾人就业法规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时间规定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工资分配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职工各种保险福利待遇、节假日待遇规定的;
(九)违反女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及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权。
专职劳动监察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中选任,兼职劳动监察员从企业、事业单位或工会组织中选聘;兼职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和职权与专职劳动监察员相同。
劳动监察员由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聘任,报省劳动局备案。
劳动监察员证件和监察检查标志由省政府制定,省劳动局负责颁发。
第七条 劳动监察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熟悉劳动管理工作和法律知识等条件。
劳动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泄露在监察过程中得知的生产经营等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劳动监察员应及时调离岗位;对不再担任劳动监察员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其劳动监察证件和标志。
第八条 劳动监察的程序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劳动监察员在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帐目,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条 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刁难、干涉、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处罚,劳动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法规没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一千至一万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二)劳务中介组织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组织从事非法中介活动或出具虚假鉴定的;
(三)未经劳动部门批准,非乡镇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擅自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的;
(四)招用劳动力,在三个月内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违反国家劳动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规定的;
(六)非法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第十二条 非法阻挠、刁难、干涉、妨碍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或对劳动监察员实施打击、报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至五百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和个人对劳动监察机关及监察员的不当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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