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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2日

重庆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发 文 号:渝办发[2011]46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22
实施日期:2011-02-22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分为总体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

  总体控制指标:按照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控制指标要求,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求,分解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和总体控制指标各占5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50分)。
  1.综合死亡人数(10分)。完成控制指标,得10分;超过控制指标,每1人扣0.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2.较大事故(30分)。设全市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总数为r起,s为全市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平均每年每区县(自治县)起数( )。

  (1)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在s起(含s起)以下的区县(自治县):发生s起以下(含s起)较大事故不扣分,超过s起的,每起扣1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2)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大于s起的区县(自治县):以该区县(自治县)近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为基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市政府的要求,确定该区县(自治县)、较大事故控制起数。发生较大事故起数完成控制指标,得30分;超过控制指标,每1起扣15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
  (3)各区县(自治县)较大事故控制起数不得超过3起。五年较大以上事故年平均起数少于1起的,以1起计。
  3.重特大未遂事故(5分)。每发生1起扣1分,本项分数扣完后不再扣分。(重特大未遂事故指:造成1―2人死亡且10人以上重伤或者被困以及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影响恶劣的事故)。
  4.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死亡人数与2011年总体控制指标相比下降幅度(5分)。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死亡人数与2011年总体控制指标相比下降幅度最大的得5分,其他按照计算得分(x为下降幅度得分;y为本区县下降幅度;m为最大下降幅度)。

  (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考核(50分)。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年初下达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对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根据行业性质,分别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应按照各项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要求,年初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过程考核。

  第五条  对于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一)区县(自治县)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监管部门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中,道路交通、煤矿行业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超指标的)。
  (二)区县(自治县)发生较大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起数1倍(不含1倍)的。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总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
  (四)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事故的。

  第六条  长江干流水上交通事故的考核。根据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规定,在长江重庆段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考核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和专项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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