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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1日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发 文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16
实施日期:2002-12-01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

                         代市长 王鸿举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适应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消防设施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和集镇消防设施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后勤保障设施;
  (二)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讯机站及配套设施;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设施;
  (六)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设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消防设施纳入公共安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确保消防设施的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微型消防队(站):
  (一)居民住宅小区住户在1500户至4000户;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总建筑面积为30万至40万平方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集中统一建站;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普通站。
  微型消防队(站)可以单独建设,也可设置在建筑物平街层,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配置不少于2辆消防车及相关的消防装备和设施。
  微型消防队(站)房屋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修建,配备其他设施所需费用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消防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步骤建设消防固定取水点(取水码头)。
  水文水资源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水文水资源情况。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和维护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
  设置市政消火栓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道宽度超过60米时,道路两侧和城市(镇)主干道十字路口应当设置消火栓;
  (二)消火栓供水管网符合消防规划要求,城市(镇)主干道改造时,应当同时改造、安装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城区主干道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300毫米;
  (三)临近城市(镇)主干道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域内的建筑物外的消火栓,应当设置在消防通道两侧或通道交叉口。

 

  第九条 城市供水部门应当经常性对消火栓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条 设有消防用水设施专用水管的单位,应当在供水管网进户地点安装进户消防用水计量仪表,由供水单位管理。
  实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建(构)筑物,应当保证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二次供水涉及消防的安装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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