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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2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单位: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02
实施日期:2011-09-02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且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第五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非法生产、经营用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业投入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在食品生产、加工、收购、仓储、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违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四)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制品的;
  (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活动的;或者向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七)生产、经营变质、过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八)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九)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十)伪造、变造、买卖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等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等文件的;
  (十一)销售、使用未取得合法检验检疫证单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伪造、变造、买卖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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