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8日

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8-05-28
实施日期:2008-05-28

  第一条 为指导和帮助旅行社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工作实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是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管理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和意识,提高员工对于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妥善处置;

  (六)履行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旅行社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晰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每月安全例会制度,研究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国际旅行社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国内旅行社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义务;

  (四)选择的交通、游览、购物、就餐、住宿、娱乐等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安全责任条款;

  (五)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六)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旅游突发事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九条 黄金周、节假日、寒暑假及重大政治节庆活动期间,应当针对不同的需求,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