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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北京市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安全生产规范

发 文 号:京安监发〔2010〕126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9-15
实施日期:2010-11-01

  第六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方和承租方法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及法人资质证件号码、生产作业范围及有效期。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区域或范围、职责。

  (三)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房屋、水、电、汽、热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方面安全职责。

  (四)明确承租方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合法来源、销售流向及用量等情况。

  (五)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同一区域作业或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沟通机制及负责人姓名。

  (七)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

  (八)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第七条  在同一生产作业区域内,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一)出租方应督促承租方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申办安全生产相关手续。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

  (二)租赁双方应建立协调有序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联合检查制度和定期沟通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协调沟通至少每季度一次,并留存书面纪要和检查记录等材料。

  (三)租赁双方每半年应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联合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应与周边单位共同开展演练活动。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租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综合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本规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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