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关区县政府、京煤集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矿山复产验收工作,促进我市矿山复产验收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市安委会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工作,建立矿山复产验收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二、工作原则
矿山复产验收工作要遵循“严格标准、严格程序、逐级把关、企业负责”的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经企业自查,乡(镇)、区(县)逐级验收,报区(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所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不得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验收程序
(一)企业自查
复产前,各矿山企业要成立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复产验收自查小组,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复产自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对照有关验收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
自查整改合格后,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复产验收申请。
(二)政府验收
区(县)、乡(镇)政府要组织成立矿山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复产验收工作方案。乡(镇)矿山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矿山企业复产验收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照复产安全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山要责令继续停产整改,对验收合格的矿山要签署意见,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区(县)政府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区县矿山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复产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照复产安全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山要责令继续停产整改,对验收合格的矿山,经区(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国有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由京煤集团负责。具体验收标准由京煤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要按照煤矿自查,京煤集团昊华公司组织检查验收,最后报请京煤集团昊华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的验收程序执行。
四、验收标准
(一)小煤矿复产安全验收标准
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中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
第二条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可靠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生产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第三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四条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五条 煤层赋存条件稳定,煤厚变化不大的煤矿,要采用壁式采煤法。煤层构造复杂,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大,赋存极不稳定的煤层,可以采用斜坡后退陷落式采煤方法,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采区主要巷道采用“两孔半”布置。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和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并具有针对性。
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说明巷道支护的材质、规格、支护间距等要素。维修措施要说明针对维修地点的维修方法,程序和质量要求。
作业规程必须由乡(镇)煤矿主管部门审批。有施工人员学习签字,有考试试卷。
第七条 井下盲巷严格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封闭:
1.井下盲巷(独头长度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
2.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时间在1个月内的应设栅栏,停用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停用时间超过3个月应设永久密闭。废旧巷道必须设永久密闭。
3.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停风后6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封闭,封闭设置地点支护应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3米。
4.所有封闭均应登记建档,并报乡煤炭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