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在用压力容器建档登记工作的意见

发 文 号:【86】市劳锅字第376号
发布单位:【86】市劳锅字第37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
压力容器是生产、生活等各部门广泛使用的一种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有的装有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介质,一旦损坏将引起化学爆炸、燃烧、甚至中毒等严重恶性事故.因此,必须对这类特殊设备加强安全管理.
我市现有压力容器近三万台,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设备存在不少问题,如设计不符合标准,制造质量低劣,加上长期运行不维护、检验和修理,存在比较严重的事故隐患.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制定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拟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用四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建档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压力容器建档登记领导小组"和主管压力容器的处、室领导为组长的"压力容器建档登记技术指导鉴定小组",负责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压力容器建档登记工作.这项工作于89年底结束,逾期没有建档登记的压力容器,未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劳动部门备案,不准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建档登记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需要一部分资金.望各单位妥善安排,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在接到本通知半个月之内各单位将两个小组名单和工作计划报送我局锅炉处.
2.符合条件的压力容器经建档登记技术指导鉴定小组批准后,向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燕山石油化工公司、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市政局、市矿务局六个主管部门可自己办理登记.
现将我市《关于开展在用压力容器建档登记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处.
附:
关于开展在用压力容器建档登记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建档登记的范围:
1.凡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监察范围之内的压力容器,即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均应进行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1)最高工作压力(PW)≥1Kɡf/cm2 (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2)容积(V)≥25升,且Pw*V≥200升·kɡf/cm2 ;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2.各种在用气瓶、运输槽车、军事装备用的容器、交通工具上附属的容器、核能容器、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容器,不属本文件范围.
二、关于建档登记的资料:
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压力容器的总图(一类容器至少有结构简图或照片)、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登记卡片、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及修理和检验记录等.中压以上的反应,贮运容器除总图外,还应有主要受压元件图、强度计算书和年运行记录.
以上资料不全的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索取不到的,要对容器的质量通过全面技术检验、鉴定补齐.没有图纸的应进行测量,补绘图纸,并要标注出能满足强度计算和结构特点的主要尺寸.
过去已经登记建档的压力容器,如果技术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予以补齐.
三、关于建档登记的检验项目:
对没有技术资料或技术资料不全,不能满足建档资料要求的容器,应通过相应的检验做出技术鉴定,其检验项目的要求如下:
1.审查容器用钢是否符合相应年代规范、标准的要求.
2.检查容器的结构是否合理.
3.检查容器内外表面.重点是所有焊缝、开孔接管处、封头过渡区和其它应力集中部位,有无裂纹和其它超标缺陷.
4.检查容器内外表面腐蚀、冲刷磨损和机械磨损情况.
5.测量封头、筒体壁厚.测点位置和测点数量由检验人员根据情况确定,但封头、筒节上的每块钢板都应测到.
6.焊缝内部缺陷检查.
(1)原设计对焊缝没有探伤要求,焊缝系数的选用符合原规范标准的,可不做内部缺陷的检查.原设计对焊缝有探伤要求或对是否做过探伤情况不明的二、三类容器,应用无损探伤方法,对焊缝内部质量进行抽查,探伤比例至少20%.
(2)对同时具备工作压力〈8kɡf/cm2 、容积〈2Μ2 的一类容器,一般不做焊缝内部缺陷检查,但属于容器内部盛装易燃或有毒介质,对接焊缝的制造公差(错边量、棱角)超标的,应对其焊缝及其焊缝边缘25mm范围内做表面和内部无损探伤检查,探伤比例至少20%.
(3)不做焊缝内部质量检查的容器,必须对焊缝内外表面进行无损探伤(磁粉或着色)检查.在有把握的情况下,也可用10倍放大镜检查.探伤(检查)要求100%.
(4)要求局部探伤的容器,探伤部位应选择容器焊缝的薄弱部位(例如:丁字口、筒体与封头的环焊缝等),如发现有超标的缺陷,应由检验人员指定位置增加10%(相应焊缝总长)的探伤长度,如仍不合格,则要对该焊缝100%探伤.
7.检查后的容器根据需要要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强度核算,以确定最高许用压力.
8.在以上工作进行完毕和缺陷消除后,对容器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的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倍.
9.经过检验的容器,由检验人员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并综合分析检验结果,做出容器可否继续使用和修复或判废的鉴定性有结论的报告.
10.容器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等)检验不做具体要求,但应做到齐全、灵敏、基本可靠.
由于结构原因,确实无法进行内部表面检查的容器,上述3、4条款的有关内容可不进行,但这类容器今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容器焊缝或表面被钢板覆盖的部分,可不做检查.
四、关于登记发证
登记发证标志着在用压力容器经检查、鉴定后,缺陷和问题已得到消除或妥善处理,达到了最低安全要求.因此,登记发证工作,应在容器建档工作的基础上进行.1984年4月1日以后制造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容规》规定的办证要求.
办证的具体要求是:
1.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燕山石油化工公司、首都钢铁公司等六个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所属单位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申请前,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容器类别所要求的档案技术资料,连同《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压力容器登记表》报经上级压力容器普查建档小组审查后,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表)上报登记机关.
2.《压力容器登记卡片》中的项目,在通过技术检验后,应填写清楚,特别是操作条件和检验周期必须填写齐全、准确.《压力容器登记卡片》中,结构简图或示意图,应自成比例绘出,并标注主要尺寸.填表人员应签字,并在左上方加盖容器使用单位公章.《压力容器登记卡片》经登记机关审查加盖公章后发还申请登记单位,《压力容器登记表》留登记机关存查.
3.登记机关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主要审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表》中该台容器的档案技术资料是否满足第二条"建档资料要求"和上级主管单位普查建档小组的审批意见;审查《压力容器登记卡片》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中压以上的反应、贮运容器,要复审容器档案技术资料,对原始技术资料不全的容器,还应复审检验报告内容,项目、结论是否完整、详细、确切.
对意见或结论为"可以继续使用"或做一般性处置后可以继续使用的压力容器,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应予以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手续.
4.登记机关对容器使用单位申报的容器,有疑问或认为不符合要求,应通知申报单位改正或重新补做,必要时可对已检查过的容器进行复检.
5.1984年4月1日以后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这个时间以前由本市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容器,技术资料必须满足《容规》的要求,否则暂不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这些新容器的登记办证手续同第3款.
6.锅炉分汽缸、与机体联在一起的小型空气压缩机贮气罐或其它容器以及轻纺工业使用的烘筒(缸)、消毒锅和瞬时承压的容器,不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但这类压力容器在检验、建档完成后,应填写《压力容器登记表》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关于建档登记后的管理:
1.通过这次压力容器的普查建档和登记发证,为做好管理工作创造了条件.今后,各企业要把改进和加强设备管理,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来抓,认真做好,建立建全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设备管理责任制.有关在用压力容器的管理,必须在相应的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内容包括:
(1)管理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
(2)落实《容规》关于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建立建全在用压力容器的各项操作、维护和检修规程和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在用压力容器的管理,应以逐步实现正常的定期检验制度为工作重点,凡已登记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的在用压力容器,即应走上正常的定期检验.
4.压力容器的管理,应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为主,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予以协助和督促检查.
六、几点要求:
1.压力容器建档登记工作,工作量很大,技术性较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十分重视,积极支持加强领导.
2.各主管部门要做好建档登记前的动员和宣传教育工作.
3.各单位要抽调有经验、懂技术的人员参加设备检验和建档工作,组织他们学好有关的文件、规定、标准、熟悉工作内容、程序和步骤,尽快展开工作.
4.认真总结、交流建档工作中的经验.
附:
在用压力容器建档登记中常见缺陷的处理意见及注意事项
一、在用压力容器常见缺陷的处理意见(以下称处理意见),适用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前制造,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称容器)经过相应要求的检验后,所发现的常见缺陷的处理.
本处理意见不包括建档范围以外的容器和球罐容器,特种材料容器及高压超高压容器.这些容器的缺陷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价在用容器的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和质量,原则上以原来采用的规范、标准为主,对没有经过正规设计的在用容器也可按本处理意见进行检验和缺陷处理.
三、检验人员要详细了解被检设备的有关设计、制造、使用、检修等技术情况,对使用年限很长、技术上陈旧,缺陷又比较严重的容器,不能简单地、统统的进行检验和复原性维修,应进行认真的技术、经济评价,分别情况做出判废、1─2年内监护使用到期更新及检验修复等处理意见.
所有缺陷的处理工作,都应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以能保证容器在现行操作条件下满足最低强度要求为原则,既要慎重对待又不能过高要求.
四、材质
1.在用容器的主要受压部件材质应力求查清.具有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或制造厂出厂技术文件中标明的材质应予确认.
2.对材质不明的一类容器(壁温≤200@)材质一般可以不再查,这类容器在做强度核算时,其许用应力值按A3钢选用.
3.二类和三类容器材质必须查清(至少要作化学成份分析、硬度测定等,必要时进行金相检验).
4.在用容器的材质低温性能与设计不符经检查技术状况无异常,无明显重大缺陷,可限定条件使用,加强监测.否则,应在限定条件的前提下,明确更新期限.技术状况恶劣的应停止使用.
5.根据运行特点,要充分考虑材料长期使用,可能造成的质量、性能下降因素.
五、容器本体表面缺陷
1.分散点腐蚀,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不处理,否则,应予补焊修复或挖补.
(1)深度不超过容器强度核算壁厚(不包括腐蚀裕量)的百分之一;
(2)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的总面积不超过40c;
(3)在直径为200mm范围内,沿任一直线方向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面腐蚀,可取剩余部分的最小壁厚,进行强度校核,但应考虑一个使用周期所需的腐蚀裕量.以确定最高工作压力.
3.焊缝部位的腐蚀根据剩余壁厚进行强度校核,腐蚀部位可能造成应力集中的,应打磨平滑或补焊修复.
4.有棱角的机械损伤和焊迹、焊瘤均应打磨消除.
5.对能打开的特殊封盖(如旋合式快开盖子)的应力高度集中部位,要着重检查是否有裂纹和裂纹性缺陷(用磁粉或渗透探伤法).接合部位的磨损情况也应认真检查.
6.任何凹陷、鼓包等变形性缺陷均应先查明原因,然后妥善处理.
(1)属于非使用因素造成且壁厚无减薄的,应根据凹陷的具体情况和程度可不做处理,或用机械方法顶回,但复原后应做表面探伤检查.
(2)属于使用过程中造成的鼓包和凹陷,应分析产生的原因,慎重对待,一般情况应予判废或挖补修复(更换筒节).
7.焊缝(含热影响区)的裂纹、气孔、弧坑或夹渣,应打磨消除干净或消除后补焊修复.
8.焊缝金属表面,低于容器本体表面的,小于强度计算壁厚的一般应予补焊修复,或不影响强度计算壁厚的可予以打磨焊缝两侧母材使其圆滑过渡.
主要受压部件角焊缝的焊脚高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均应补焊达到设计要求.
9.内表面的焊缝咬边深度不应超过0.5mm,外表面的焊缝咬边深度不应超过1.0mm.上述两种情况的咬边,其连续长度不应超过100mm.焊缝两侧咬边的总长:对内表面焊缝不应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对外表面焊缝不应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超过上述限度的,应打磨消除或补焊修复.
─20@以下低温容器的焊缝不得有咬边.咬边缺陷必须打磨消除或补焊修复.
10.容器焊缝、距焊缝边缘25mm范围内及母材表面的各种缺陷,用打磨方法消除后的处理:若焊缝效率为1时(Φ=1),核算壁厚加上予计使用期限的腐蚀量C2 之和,小于等于实有壁厚,可不补焊;若焊缝效率小于1时,打磨后,焊缝和距焊缝边缘25mm范围内实有壁厚等于大于核算壁厚加上予加使用期限的腐蚀量C2 之和可不补焊、母材部分实有壁厚大于等于核算壁厚乘上焊缝效率加上预计使用期限内的腐蚀量时也可不进行补焊.
六、焊缝内部缺陷
1.裂纹、未熔合,超标准未焊透条状夹渣和严重气孔,均应消除.
2.超标准气孔、夹渣等非线性缺陷,应根据其所在部位,分布情况、缺陷性质,结合实际运行条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经确认缺陷无变化、无发展,且已实际运行满一年以上这类缺陷可监督使用.属于高压、低温、剧毒、有毒、易燃介质的二、三类容器,应慎重对待放宽程度,一般情况不允许存在超标缺陷.
七、结构和几何尺寸
1.主体结构设计严重不合理的部位,经检查有危及安全的严重缺陷,应采取措施修复,方可继续或限定条件使用.否则应予判废.经检查如未发现危及安全的严重缺陷,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继续或限定条件使用.
主体结构设计严重不合理一般是指: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结构,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的;
(2)封头型选用不当或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夹套结构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的;
(3)焊接接头(节点)型式选用不当或选用了禁用的型式;
(4)焊缝位置布置不当或焊缝间距离小于规定值;
(5)能打开的特殊封盖的应力高度集中部位设计不当;
(6)入孔、手孔、接管开孔,以及其它开孔,开设位置不当,尺寸不符合规定(太大或太小),未做开孔加强或开孔加强不够,非常规的大开孔,不是在应力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应力状况不明.不等厚的对接焊接,二者的厚度差超过规定,而较厚件未做削薄处理的;
(7)支座(柱)型式选用不当,与壳体的连接不当或位置布置不合理;
(8)其它能造成局部应力集中或无法进行强度计算的结构.
2.对接焊缝的错边量或棱角超过标准,应首先对错边或棱角所在部位的焊缝及其附近,做表面和内部的无损探伤检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置;
(1)如焊缝内部和焊缝表面没有超标准缺陷,其错边,棱角一般可不处理,但每次检验必须列为重点.
(2)焊缝内部的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应消除并补焊修复.
(3)如焊缝内部缺陷不属于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线性缺陷,经检查确认无发展或变化,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不处理,但应限定条件使用,每次检验应列为重点.
(4)如发现有表面裂纹缺陷,则应认真分析裂纹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如确认裂纹的产生与该部位的错边或棱角没有明显的关系,经打磨消除并补焊修复,可继续或限定条件使用.
(5)如焊缝表面发生裂纹焊缝内部同时有超标准缺陷,并确认焊缝表面的裂纹,是因错边或棱角引起的附加应力及内部超标缺陷造成的,则应修复后才可继续或限定条件使用.无法处置的应判废.
八、强度设计不清楚或严重不合理
1.强度设计不清楚或未经强度设计的在用容器,在查明技术状况后,应参照现行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称设计规定)进行强度校核.有关参数按下列原则选取:
(1)最高工作压力可根据实际工艺条件确定.
(2)圆筒的内直径取实测值,并考虑内壁腐蚀或打磨造成的增大因素.
(3)国外进口材料强度指标的选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如因查不到相应标准或钢号不清楚,而选用实测值时,则该实测值应乘以0.95所得结果作为选用值.
(4)焊缝系数按《设计规定》的有关规定选取,对材质不明,其焊缝又不做内部探伤检查的容器,许用应力【σ】取1200kɡf/cΜ2焊缝系数不能高于如下值:双面焊Φ≤0.7,单面焊Φ≤0.65(加垫板).单面焊Φ≤0.6(不加垫板).
(5)腐蚀裕度应根据预计使用年限的最大腐蚀量选用.
(6)若由于风载荷或其它因素引起容器轴向应力加大,还应以剩余壁厚验算轴向应力.
(7)需要考虑温差应力的,还应校核壳壁的当量应力.
(8)本条没有提到的,均参照《设计规定》办理.
2.国外进口的压力容器需进行强度核算时,应尽量采用原制造国的相应公式.
3.强度设计严重不合理的在用容器,在查明技术状况后,可根据实际结构情况,按《设计规定》重做强度校核;如《设计规定》现有内容不能解决强度校核问题,可参照国内外的有关规范进行校核.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