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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关于安全使用取暖火炉防止煤气中毒的几项暂行规定

发 文 号:【84】市劳保字第322号
发布单位:【84】市劳保字第322号

近年来冬季使用煤火炉取暖,由于炉具的安装使用不当,极易发生煤气中毒,造成死亡.为有效防止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一、煤火炉的安装:
1.火炉设备的炉筒、炉盖、灰档等部件必须齐全完好,保持使用中不漏烟;两用炉风档必须打掉;
2.火炉必须安装烟筒;烟筒连接时要顺装,不能逆装;烟筒出口必须安装防止倒风装置;烟筒拐弯处必须畅通;
3.安装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少于1.5米,如受环境限制不能保持此距离时,要采取隔热措施;
4.烟筒距可燃墙、屋顶、电线等不少于0.7米,不能保持此距离时也要采取隔热措施,烟筒穿窗部位要用铁板固定,并与木质窗框隔开;
5.凡用火炉取暖(包括生产用炉)的车间、办公室、宿舍、值班室、工棚等必须安装风斗;
6.凡需要用煤火炉取暖的,必须在取暖期前安装完毕,防止使用不安全的炉具,造成中毒事故.
二、煤火炉的安装验收:
1.煤火炉安装后,必须经各单位技安、保卫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负责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使用;
2.投入使用后,验收部门要定期的检查火炉等设备的完好情况,并对使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
三、煤火炉的使用:
1.每台煤火炉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2.不得使用汽油、煤油、柴油等引燃升火;
3.加添煤高度不应超过排烟出口;
4.火炉附近不准堆放木柴、刨花、条帚等可燃物;
5.烟筒要定期清灰.燃用烟煤要每半月清灰一次.
四、煤火炉均须建立安装、验收、使用证,每台一份,安装单位、验收单位和使用负责人盖章存技安科备查.
五、取暖期前要对广大职工进行正确使用取暖火炉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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