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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试行)

发 文 号:【84】京建企字第114号
发布单位:【84】京建企字第114号

为加强建筑市政施工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及北京供电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常出现的问题,制定了《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试行),现下发施工企业贯彻执行.请将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迅速组织电工和有关人员学习,认真贯彻逐条落实,提高管理水平和电工操作质量.
附:
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试行)
一九八四年四月
一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建筑、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根据北京供电局颁发的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以及原国家建工总局颁发的《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筑、市政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市政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及加工厂的暂设电气工程.
第4条 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第5条 本规定凡未明确的部分,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北京供电局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变、配电设施
第6条 配电变压器应按照《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正式安装.
第7条 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部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第8条 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廓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位于沟槽沿线的所有变台近旁均不得堆积土方.
第9条 变压器运行时除应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外,每年还应在三月十五日前、七月十五日前及十一月十五日前各进行一次停电清扫和检查.在特殊环境中运行的变压器,应酌情增加清扫检查次数.
第10条 接线组别为Y/Yo-12的变压器,其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侧相线额定电流的25%.
第11条 变、配电室内应备有电气灭火器材和安全用具,不得存放其他杂物.
第12条 变、配电室内带电体与人体应留有安全距离或采取妥善的隔离措施.
第13条 位于行道树间的变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米.
第14条 室外变台应设总配电箱,配电箱安装高度底口距地面一般为1.3米,其引出引入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头.配电箱应保持完好,并应具有良好的防雨性能.箱门必须加锁.
第15条 变压器的引线采用电缆时,不应将电缆及终端头直接靠变压器身安装.
三 低压配电线路
第16条 外线架设应按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及《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施工.
第17条 水泥电杆不应掉灰露筋、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应糟朽、劈裂;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18条 沟槽沿线的架空线路,其电杆根部与槽、坑边沿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有效地加固措施.
第19条 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得架设裸导线.小区建筑施工如利用原有架空线路为裸导线时,应根据施工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米;跨越建筑物时与其顶部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20条 塔式起重机附近的架空线路,应在臂杆回转半径及被吊物1.5米以外,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21条 各种绝缘导线均不得成束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用护套缆线,缆线易受损伤的线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2条 各种配电线路禁止敷在树上.(确有困难时,须经局级安技部门批准,护套缆线可暂时沿树木敷设.)
各种绝缘导线的绑扎,不应使用裸导线.
第23条 所有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设,地埋敷设必须穿管(直埋电缆除外),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第24条 配电线路每一支路的始端必须装设断路开关和有效的短路及过载保护.
第25条 高层建筑施工用的动力及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缆线.当每层设有配电箱时,缆线的固定间距每层不应少于两处;直接引至最高层时,每层不应少于一处.
第26条 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时,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7条 暂时停用的线路应及时切断电源.工程竣工后,配电线路应随即拆除.
四 接地、接零及防雷保护
第28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29条 当外借电源时,应首先了解外借电力系统中电气设备采用何种保护,方可确定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不可盲目行事.
第30条 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时,零线应不小于相线截面的1/2.零线不得装设开关及熔断器.
第31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使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第32条 接地线或接零线中间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应设在明显处,导线不应承受拉力.
第33条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伏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第34条 接地装置及防雷保护装置的做法及要求,应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的各项规定.
第35条 施工现场及临时生活区的下列设施均应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井字架、高大架子、在施高大建筑工程;塔吊及高大机具;高烟囱、水塔等.大模板施工中模板就位后,要及时用导线与建筑物接地线连接.
第36条 塔式起重机的轨道,一般应设两组接地装置;对塔线较长的轨道每隔20米应补做一组接地装置.
五 常用电气设备
第37条 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和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第38条 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第39条 配电箱应坚固、完整、严密,箱门上应喷涂红色"电"字或红色危险标志.使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第40条 配电盘的盘面布置及一般做法,应符合《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及《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41条 配电箱内必须装设零线端子板.
磁插式熔断器底座的中心明露螺丝孔应填充绝缘物,以防止因短路或严重过载熔丝熔断时再造成孤光短路事故.
第42条 配电箱内所有配线要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面上.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并压接牢固.配电箱、盘的操作面其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第43条 各种开关、熔断器、热继电器等的选择,其额定容量应与被控制的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44条 各种开关、接触器等,均应动作灵活,其触点应接触良好,不得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
第45条 具有三个及以上回路的配电箱、盘,应装设总开关,各分路开关均应标有回路名称.
第46条 三相胶盖闸一般只可作为断路开关使用.使用三相胶盖闸时,应加装熔断器;胶盖闸内不许设置熔丝.
第47条 熔丝的选择应符合规程要求.三相设备的熔丝大小应一致,熔丝不得划刻,禁止使用其他导体代替熔丝.
第48条 导线进口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强度,并应采取固定措施,以防压接点受力.
第49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50条 在繁华地段施工时,不宜采用落地式配电箱,若采用时应有防护措施(如增设围栏等).
第51条 杆上或杆旁架设的配电箱,安装要牢固、并应便于操作和维修.电源引下线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管敷设,并应做防水弯,加固定点.
第52条 光力合一的流动配电箱,一般应装设四极漏电开关或防零线断线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53条 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第54条 配电箱、盘应经常进行巡视和检查,其内容为:开关、熔断器的接点处是否过热变色;配线是否破损;各部连接点是否牢固;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发现缺陷及时处理.此外,还应经常进行清扫除尘工作.
第55条 每台电动机均应装设控制和保护设备,不得用一个开关同时控制两台及以上的设备.
使用三相胶盖闸控制插销的数量不应超过两个,且每个插销应装设熔断器.
第56条 凡直接起动的电动机均应按《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7条 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接线柱防护罩安装要牢固.
第58条 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橡套缆线,其长度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第59条 每台电焊机集中使用的场合,当须拆除其中某台电焊机时,断电后应在其一次侧先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
第60条 露天使用的电焊机应有防潮措施,机下应用于干燥物体垫起,机上有防雨罩.位于沟槽附近的焊机应防止土埋.
第61条 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62条 电流型漏电保护装置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秒.电压型漏电保护装置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伏.
第63条 漏电保护装置应定期检验,保持动作灵敏,性能可靠.
第64条 凡移动式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其电源线必须使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橡套缆线.接线时,缆线护套应进设备的接线盒并加固定.
第65条 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66条 施工现场的茶炉、烘炉等使用单相鼓风机时,应采用胶盖闸控制.当采用电门开关控制时,必须断相线,电门上火线应加磁插式熔断器.当鼓风机电源线易受损伤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67条 采用潜水泵排水时,应根据制造厂家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操作.当潜水泵运行时,其半径30米水域内不得有人作业.
第68条 施工现场消防泵房的电源,必须引自变压器二次总闸或现场电源总闸的外侧,其电源线宜采用暗敷设.
六 照明
第69条 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的照明灯线路的敷设,除护套缆线外,应分开设置或穿管敷设.
第70条 办公室、宿舍的灯,每盏应设开关控制,工作棚、场地可采取分路控制,但应使用双极开关.灯具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2.5米.
第71条 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小于300毫米.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72条 流动性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安装时,支架应稳固,并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73条 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第74条 顶管施工管内照明灯电压一般可采用36伏,严禁采用220伏.
第75条 顶管棚及顶管工作坑内照明不宜使用碘钨灯,所有220伏照明灯电源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必须使用橡套缆线.
第76条 顶管坑高、低灯电源,应接在配电箱总开关外侧.
第77条 行灯变压器应使用双圈的,一、二次侧均应加熔断器,一次电源线应使用三芯橡套缆线,其长度不应超过3米.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雨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线圈均应接地或接零.
七 顶管坑电气设备
第78条 每新装顶管坑电气设备,均应对其进行外观检查及摇测绝缘等工作,确认良好后方可安装.
第79条 顶管坑电源引入时,宜在棚外装设断路开关.总配电箱各分路开关及操作按钮按所控制设备标有明显的回路名称.电葫芦操作按钮及卷扬机操作开关的标定方向,应与设备实际动作方向相一致.
第80条 配电箱的设置应便于安装、维修和操作.电葫芦司机操作地点至配电箱的一段距离内,不得设置障碍物.
第81条 电葫芦行走电机不宜采用按钮直接换相.(原产品采用按钮直接换相的,宜改装为按钮操作、接触器换相.)电葫芦提升限位,应采用断提升电机主回路的限位开关(品名断火开关).
第82条 机械化顶管或长距离顶管施工,应采取周密的防触电安全措施.管内设备的电源,宜采用三相三线制供电方式.
管内380伏电源的输送,必须使用橡套缆线.缆线敷设时,每节管均应固定一次,支持物应牢固,防止电缆脱落和遭受机械损伤.
第83条 管内电缆中间接头处的绝缘包扎,应不低于原电缆的绝缘强度.
第84条 工具管(机头部分)和中继间电气设备的操作电压及信号电压,均应采用安全电压.
第85条 工具管和中继间本身附带的配电箱、按钮盒等,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以防水滴及油污浸入.
第86条 顶管电气设备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八 起重机械设备
第87条 起重机械的所有电气保护装置,在安装前应逐项进行检查,证明其它完整无损,方可安装.安装后需经试验无误后方可使用.
第88条 为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起重机械电器设备在安装调试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89条 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应对地线进行严格检查,使起重机轨道和起重机机身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第90条 采用电缆供电的起重机,如轨道长度大于电缆长度,应设电缆放完的限位开关.
九 有关人员须知
第91条 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第92条 各操作人员使用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电工的安全技术指导.
第93条 凡需新培养电工时,必须向专业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新学员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第94条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执照人员进行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作.
第95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按电工执照中批准的工作范围分配电工工作,不得指派其超越批准范围外的工作.
第96条 各级领导应重视电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用电的合理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电工进行违章作业.
第97条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就暂设用电问题提出方案并画出平面图,在开工前,应向专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在各道工序或单项任务的安全交底中,应填写必要的安全用电内容.
第98条 专业电工必须认真执行各有关规程和规定,自觉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违章作业指令.
第99条 专业电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操作及违章用电行为,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100条 专业电工应端正工作态度,主动配合用电单位共同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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