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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资格认可办法(试行)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

各区、县劳动局,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为加强北京市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劳动部【1995】2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我市、区、县逐步开展电梯安全检验资格认可工作,现将"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资格认可试行办法"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做好下列工作:
1、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和本办法的要求,各区、县筹备开展电梯检验工作.为尽快开展检验业务,原则上在原区、县锅炉检验所内增加电梯检验项目.
2、第一期"电梯安全检验员培训班"拟于6月份开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在5月底以前申报参加培训班人员的名单.参加培训班的人员应是劳动部门的正式职工.
本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给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 (一)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资格认可办法(试行)
(二)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附件一: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工作,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电梯安全检验的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全市的电梯检验工作,负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四条 检验机构的检验范围: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在投入正式运行前,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验;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在重新投入运行前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验;
(三)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每年进行一次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使用单位委托的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和技术鉴定;
(五)进口电梯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 经资格认可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验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认职资格,熟悉业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有四名以上(含四名)经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者应不少于两人:
1、负责电梯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检验员证;
2、检验员证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3、检验员应符合本规则附件一(《电梯安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
(四)具备必要的检验手段和设施:
1、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量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其性能和精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定期校准的有效期内;
2、检验仪器、仪表和工具至少应满足附件二(《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大纲》四、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工具)的要求;
(五)有保证进行检验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行政技术管理制度、检验人员工作安全制度、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措施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六)有适应检验工作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检验技术标准见附件二(《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大纲》一、总则:本大纲引用规定和标准);
(七)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电话;
(八)必须保证在行政、技术和财务管理上独立于电梯的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单位之外.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申请资格认可的检验机构,经主管区(县)劳动局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交申请书及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书格式和文件清单见附件三).
第八条 特种设备监察处收到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特种设备监察处组织的审查组对被受理的申请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检验机构,由市劳动局核发《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许可证》,予以公布.《许可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允许其经过整改,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已取得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向市劳动局申请新增项目的检验资格.市劳动局将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增项.
第十二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检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向劳动局申请复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市劳动局在有效期满后注销其检验许可证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进行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的格式见附件四).检验机构应对检验工作的质量、检验报告书的正确性负责,并应符合本规则附件二(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大纲)的要求.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接受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和受检设备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电梯检验的收费应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第十六条 电梯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劳动局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检验资格;
(一)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
(二)检验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三)检验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
(四)受检单位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二: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电梯安全检验工作质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检验的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证.
第三条 检验员从事的检验项目分为:
D1 交流双速继电器控制客、货电梯
D2 直流继电器控制客、货电梯、自动扶梯
D3 交直流调速微机控制电梯、变频变压(VVVE)电梯、液压梯
取得D2项检验资格的人员,还可从事D1项的检验业务,取得D3项检验资格的人员还可以从事D1、D2项检验业务.
第四条 检验员的基本要求为:
(一)具有与所承担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水平;
(二)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文件;
(三)能熟练使用常用检测工具、仪器;
(四)能发现和辨别缺陷,并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检验员的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知识和检验技术,勤于实践,不断提高检验水平;
(二)严格执行有关条例、规程、标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注意安全防护;
(三)在检验员证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业务,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检验公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D1项检验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机电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安全检验D1项电梯50台次以上或从事D1项电梯安装、修理3年以上.
(二)具有工科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机电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参加安全检验D1项电梯80台次以上从事D1项电梯安装、修理5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学历(含非工科学历者);受过劳动部门电梯安全检验班培训考核合格;安全检验D1项电梯100台次或从事D1项电梯安装修理5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D2项检验资格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机电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安全检验D2项电梯50台次以上或从事D1、D2项电梯安装、修理3年以上.
(二)具有工科中专学历或取得机电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安全检验D2项电梯80台以上或从事D1、D2项电梯安装、修理5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学历(含非工科学历者);受过劳动部门电梯安全检验班培训考核合格;安全检验D2项电梯100台次以上,或从事D1、D2项电梯安装、修理5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D3项检验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机电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从事安全检验D3项电梯50台次以上或从事D1、D2、D3项电梯安装、修理3年以上.
(二)具有工科中专学历或取得机电专业技术员任职资格;安全检验D3项电梯80台次以上或从事D1、D2、D3项电梯安装、修理5年以上.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九条 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对申请考核的检验员进行资格鉴定和考核工作,考核机构中必须有工程师两名、高级工程师一名.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资格鉴定考核的检验员所在单位,应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交《电梯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和申报人的技术工作自传及学历证明材料,申请表格式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按本规则第三章组成的资格鉴定考核机构依据本规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鉴定和分项考核.
第十二条 经资格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其检验员证由市劳动局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已取得检验员证的检验员,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新增检验项目的资格鉴定和考核.
第五章 考核内容、方法及评定
第十四条 检验员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其中理论知识考核分为基础知识考核和专业知识考核.
(一)基础理论知识考核内容(占总分30%):
1、力学知识: 10%
2、电学: 10%
3、无线电: 10%
(二)专业知识考核内容(占总分的70%)
1、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大纲 20%
2、有关检验方法、检验程序 25%
3、常见故障的排除 25%
(三)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时,应试者按检验大纲要求检验一台与考核项目相应的电梯,要求做到:
1、正确选择检测规范;
2、正确选择检测项目、方法;
3、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
4、检测数据准确;
5、有分析和处理故障的能力;
6、准确填写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检验员的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项均采用百分制评分,两项考核的平均成绩达70分为合格,单项成绩不得低于60分.如上述两项平均成绩不合格,可在一年之内任选一个单项补考一次,补考后,与另一单项成绩平均达70分时,即为合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劳动局有权监督检查检测员检验工作.市劳动局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暂时收回检验员证",情节恶劣的,吊销检验员证.
(一)转让检验员证者;
(二)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者;
(三)严重漏检、误检等不能保证检验质量者;
(四)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法乱纪造成严重事故者.
被吊销检验员证的人员一年以内不准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七条 检验员调离检验岗位或离退休时,其检验员证作废,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检验员由原单位调入另一检验单位从事同项检验工作时,须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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