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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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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北京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地区的施工现场,未设置降尘或酒水设备,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对道路和场地不洒水降尘。
5. 在二环路内施工,具备使用商品混凝土条件,而未使用。
6. 施工现场搅拌机降尘设备损坏、无效可闲置未用。
7. 施工现场拆除旧有建筑时,未随时洒水,造成扬尘污染。
8. 施工现场使用和存放油料,对使用场地或库房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9. 施工现场临时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未设置有效的隔油池。
10. 施工现场搅拌机、清洗运输车、现制水磨石、乙炔发生罐的污水沉淀池不及时清掏,不控制污水流向,在施工现场内任意排放。
11. 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昼夜连续作业,对人为施工噪声未采取降噪声措施,未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12. 施工现场使用锅炉、茶炉、大灶的消烟除尘设备闲置未用,或设备损坏、无效。
13. 在规划市区、郊区城镇和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和北京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进行沥清防水作业,加热设备的烟尘处理装置闲置未用,或损坏、无效。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一般问题:
1. 施工现场没有烟尘、噪声及环保管理自检记录;
2. 施工现场未及时进行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未进行职工考核记录。
3. 市区和郊区城镇区域内的施工现场,未进行茶炉、大灶、锅炉烟尘黑度的观测记录。
4. 低噪声小区内的施工现场未进行噪声值监测记录。
5. 施工现场食堂隔油池不定期清掏积油。
四、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章:
1. 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保卫和消防方案或使用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未编制防火措施。
2. 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无防火要求和措施,也未进行安全交底。
3. 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材料明火作业,防火安全交底针对性差。
4. 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无操作证,动火前未清除附近易燃物。
5. 未按防火要求,使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建筑,或未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在三环路以内及人员稠密区域支搭木板房。
6. 将在施建筑物作为仓库使用,或长期存放大量易燃、可燃材料。
7. 未经上级机关批准,在施建筑物内住人。
8. 在施建筑物或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9. 施工现场内吸烟。
10. 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11. 冬施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在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施工中采用可燃保温材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 施工组织设计保卫消防方案中未编制具体保卫和防火措施。重点工程、重要工程或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未编制保卫消防工作预案。
2.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危险作业及明火作业时,未进行防火安全交底。
3.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使用电热器具。
4. 焊工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未办理用火手续,未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5. 经批准支搭木板房,未按规定(幢与幢距离,城区不小于5米,郊区不小于7米)搭建。
6. 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未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无可靠的防火措施。
7. 经上级机关批准工程内住人,无明确管理责任和措施。
8. 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9. 易燃易爆物品,未设专库存放,未分类单独存放,无良好的通风条件,且仓库照明等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火规定。
10. 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小于10米。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一般问题:
1. 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消防的内容简单,未编制独立的消防方案,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图内容不全。
2. 施工现场没有组织义务消防队和其它消防组织。
3. 施工现场无明显防火宣传标志,对职工未进行防火知识教育,未建立防火检查和防火工作档案。
4. 经批准使用的电热器具,不符合电气安装规范。
5. 用火证过期失效,施工中改变动火点,未重新办理手续或看火人不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
1. 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道。
2. 施工现场的消防重点部位(木工加工场所、油料及其它仓库等),未配备消防器材。
3. 施工现场进水干管直径小于100毫米,未采取其它措施。
4. 高度超过24米的在施工过程未设置消防竖管,或有竖管不能起灭火作用。
5. 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未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不能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隐患:
1. 施工现场消防车道宽度小于3.5米,消防车道不能环行,或未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2. 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未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吸烟室或室内无防火措施。
4. 消火栓周围3米内被圈占埋压,水龙带配备不足(长度应保证有效灭火半径),且昼夜无有明显标志。
5. 高度超过24米的在施工过程设置的消防竖管,管径小于65毫米,消火栓口设置间距大于2层,水龙带长度不够。
6. 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缺陷:
1. 施工现场消防车道被临时占用。
2.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未进行维护、保养、冬施期间未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3. 消防立管、栓口、水龙带、水泵房等消防供水设施不合理。
五、处罚标准
第十九条 构成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对施工企业处以每项500元—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构成违章和隐患,对施工企业处以每项300元—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构成一般问题和缺陷,对施工企业给予警告批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现场内,由于安全管理存在多项违章或严重违章及多处隐患和重大隐患而被处罚,其罚款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该工程造价的1‰;由于消防管理存在多项违章或严重违章,多处隐患和重大隐患而被处罚的,其罚款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该工程造价的1‰;在同一现场内,由于现场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存在多项违章或严重违章而被处罚,其罚款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该工程造价的0.5%。
第二十三条 其他对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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