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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办法》和《北京市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规则》

发 文 号: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锅发字〖1993〗100号文件
发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锅发字〖1993〗100号文件
用章方为有效,并在气瓶打上检验钢印标记和涂检验色标.液化石油气瓶在阀座与角间加设圆形标志环,标志环内应打印制造日期、检验单位、检验日期等.
第六章 资格申请与审查
第十七条 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分为: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四类.
申请气瓶检验资格的单位,填写《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申请书》(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
由区县劳动局根据《申请表》中"气瓶检验站申请资格审查表"的有关内容,对其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由申请单位报送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第十八条 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工作由市劳动局统一安排.经审查合格的气瓶检验站由市劳动局批准其资格,颁发检验许可证书并报劳动部备案.气瓶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气瓶检验站接受区县及其以上劳动部门的监督.按有关要求向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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