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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31日

安徽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发 文 号:皖安〔2010〕10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0-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查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印发)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采取下达督办文书、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限期完成事故查处任务的监管工作制度。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范围:

  (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

  (二)社会举报并经查实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查处的瞒报或谎报事故;

  (三)因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事故;

  (四)同一县(区)在2个月之内重复发生的同一行业(领域)一般事故;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行政、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挂牌督办的主体

  第五条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第六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内案情复杂、危害严重、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事故查处工作,可报请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八条省安委会可以对下级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而未按期依法销案的事故查处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应当加强与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挂牌督办程序

  第十条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故统计部门及时将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政府安委会负责人审定同意后,以省政府安委会名义向事故发生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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