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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发 文 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发布单位: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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