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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1994年0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

发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第八十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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