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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亮点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16日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新增了五项监管职责。

填补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空白

  近年来,在城市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量出现。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灭火和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据初步统计,目前浙江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约有15604幢,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有672幢,高层建筑数量位列全国前列,但对应的救援装备有限,浙江有1台高达101米的云梯车,有42米与53米的云梯车及高攀车114辆。

  “高层建筑防火灭火是国际性难题。”浙江省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崔春起介绍说,高层建筑楼层高、体量大,布局复杂、形式多样,人员和物资高度集中,加上高层建筑业主、使用单位多,产权关系不够明晰,日常消防监管难度大。

  为此,浙江认真吸取了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于2010年启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先后征集了47个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各类立法专题会议20余次,最终出台了这一规定,填补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着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介绍说,《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火灾预防为核心,全文共24条,从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职责、监督检查、管理模式、隐患整改等方面作了规定,着重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强化火灾隐患整治、源头防范和责任追究,对多业主和使用人的高层建筑实行统一管理。

  杨必明说,规章明确了业主是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使用人在使用范围和期限内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如果法律有其他规定或者双方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来明确责任。

  “规章规定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必须明确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杨必明告诉记者,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应当履行防火巡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维修保养、检测,划定禁停警告标志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等六项消防工作职责。

  如果统一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等统一管理机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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