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总包)
乙方: (分包)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书(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一、管理目标
1、杜绝死亡事故、避免重伤事故的发生,杜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事故、事件发生;
2、重伤率小于0.3‰,轻伤月频率小于2‰;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重大隐患;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5、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要求的内业和现场条件;
6、确保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完成并保持甲方确定的文明施工目标。
7、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工地现状。因甲方原因生产设施在局部没有达到安全生产规定要求,乙方自行完善,达到安全生产规定要求。乙方一旦施工就承认甲方所有生产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要求。
二、用工制度
1、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具有当地政府所规定要求的相应的证件(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等)。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遵守甲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作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甲方的其它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4、乙方须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能够出具龙胤房地产公司(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并且只能承担与自己资质及资金相符的工程。
三、安全生产要求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完善甲方现场具备的生产设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包括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4、乙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乙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乙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乙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乙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乙方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3.3.乙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乙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甲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
4.3.5.乙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乙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乙方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乙方必须虚心接受甲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4.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乙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6.2.乙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甲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乙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甲方,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验收;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且必须满足甲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乙方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制度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乙方必须执行总包方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9乙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可参照总包规定执行)。
4.10乙方必须按总包方要求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总包方的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乙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甲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甲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4.11.3.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乙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