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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校园管理 消除安全隐患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05日

        3、学生课间离校的信息反馈。
        主要是所谓的父母突发疾病,家庭重大事故,亲属来校准备接学生离校,老师一定要与家长核实真伪,以防儿童被欺诈拐骗。
        4、学生在校期间身体不适或情绪反常的信息反馈。
        当学生上学期间,老师或同学发现某个学生感到身体不适或情绪反常,当班老师要及时向学生家长反馈,并将联系时间,联系方式,联系对象,联系结果做以记载,以防学生隐性肢体疾病或间歇精神疾病的突然发作,导致学校因延误最佳治疗时间或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担责。
        5、学生离校后可能不及时回家的信息反馈。
        主要是通过学生之间的信息网络收集和获取。课余时间,闲谈之中,委托转告之中,听到、看到、得知某个学生或某些学生放学后准备直接去野浴、打球、上网吧、去打架的信息,由班主任老师负责与家长取得联系,避免出现意外(这种情况,学校不知道信息,学生出现意外,学校不担责,学校知道学生的危险信息,不向家长反馈,即便学生已经离校,脱离学校管理,校方也会因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担责)。
        6、学生之间产生矛盾的信息反馈。
        学生与学生之间产生矛盾,往往老师不容易及时发现,这就需要知情的同学或信息员及时的向老师反馈信息,老师要及时做好产生矛盾双方同学的思想工作,打开心结,化解矛盾,力争一次性解决问题,不留尾巴, 把不安全因素消灭的萌芽之中。(12.9和4.27两起案件都存在第一轮矛盾解决的不彻底,引发第二轮矛盾激化的恶果)
        7、学生之间预谋对立,准备打架,实施斗殴的信息反馈。
        主要是知情学生和信息员的反馈。
        8、学生受社会人员胁迫,预谋不轨的信息反馈。
        主要表现在辍学学生回母校找所谓“铁哥们”的学生帮其打架;以谈对象为名偷食禁果;以介绍对象为借口逼迫女生卖淫;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矛盾升级,导致对无辜孩子的报复等。
        9、学生对老师存有抵触心里和不满情绪信息的反馈。
        主要是向学校领导及家长反馈。。
        10、学生有厌学、厌世轻生念头信息的反馈。
        必须反馈给班主任,校长,学生家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避免悲剧发生。
         四、抓学校保险, 重在及时协调。
        按照教育局的要求,所辖公立学校及幼儿园必须参加两种保险。一是为在校学生及儿童缴纳校园方责任险,二是为学校自行决定用工和公益岗位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第一、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从而将有限的教育经费得到合理利用,增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为真正需要经济赔偿的学生提供充足的赔偿保障。校方责任保险作为风险保障和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转移机制,不断提高构建“平安校园”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校方责任保险能够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帮助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维护学生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抓好校方责任保险投保、理赔工作,主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的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均要参加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一般为1个学年度,即当年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
        (三)、保险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因教职员工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没有履行工作职责;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卫生标准;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体罚学生;学生在劳动和体育活动等过程中的种种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依法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
        (四)、赔偿限额:
         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
         (五)、保险费标准:
        中小学校保险费按在册人数交费,保险费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
        (六)、赔偿范围及标准:
        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要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普通伤害事故赔偿: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营养费;
        4.监护人误工费;(在需要专业护理的情况下)
        5.护理费;
        6.交通费。
        伤残事故赔偿:
        1-6同上;7.残疾用具费;8.残疾等级鉴定费9.伤残赔偿金。
        死亡事故赔偿:
        1-6同上;7.丧葬费;8.死亡赔偿佥;9.法律费用;10.施救费用。
        (七)、及时报案:(这是校园方责任险理赔工作的关键环节)
        1、学校发生险情后,报案人必须在案发24小时内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市教育局。
        2、学校要指定一人为案发时的报案人,避免多头报案。报案时先介绍本人是哪个学校的,叫什么名字,然后再介绍案情(时间,地点,班级,姓名,性别,险情,学校处理情况,住何医院治疗)。报案时语音吐字要标准,清楚,案情表述要简要明了。
        (八)、理赔程序:
        1、学校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如下原始材料:
        ①、病历卡、病情诊断书、住院证明。(医院盖章)
        ②、医疗、医药、住院费收据。(医院盖章)
        ③、用药药品清单。(医院盖章)
        ④、出院小结。(医院盖章)
        ⑤、交通费。
        ⑥、护理人员误工证明。 
        ⑦、伤残鉴定。
        ⑧、死亡证明。
        2、学校填写盖章的《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出险通知书》。
        3、调解书或判决书。
        4、找保险公司理赔结算。
        第二、工伤保险。
        1、投保范围及对象:
        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凡招聘非在编的任课教师、公益岗位人员、没有对外承包的食堂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保洁员、工友、以及从事其他工作人员,均在投保范围之内。
        2、投保情况监督:
        各校都要把工伤保险的投保情况报给教育局安全办。
        五、抓事故处理,重在反应迅速。
         学生伤害事故属于紧急突发事件,学校应对的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时就已开始。在第一时间内介入事故的处理,既是学校的法定义务,也是学校为今后赢得纠纷处理的主动权,并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一次机会。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学校对学生的救助及对学生家长的通知义务是不附带任何先决条件的。无论伤害事故本身是否因学校的过错而引起,校方都应履行救助和通知义务。即便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你不及时救治,不及时告知,延误最佳抢救和治疗时间,影响家长的及时监护和决策,学校就会承担没有及时救助,及时告知的过错责任,本来与学校没有关系的事故,人为的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从危机公关的角度来讲,学校的积极救助态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害学生家属对校方的埋怨、对立情绪,为下一步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奠定基础。
        学校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做到五个及时:
        1、及时救治。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派员快速赶到事故的第一现场,以最快的速度把学生送往医院急救治疗,对于明显外伤的受伤学生,也可以拨打120求助急救中心,使学生的人身伤害降到最低程度。这样做,既全力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也尽到了学校的救助义务,体现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关切,使家长从内心体会到,学校是负责任的,他们的孩子是得到了最快的救护,最好的治疗,从而打下沟通谅解的基础,有利于事故的最终妥善处理。
        2、及时联系。
        事故发生后,学校在积极救治受伤学生的同时,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请家长及时赶到医院,取得家长的共同合作。
        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论发生何种原因的意外伤害事故,对于学生家长来讲,都会带来或多或少的精神创伤,学校及时通知他们到医院,一是可以使他们及时了解病情,、二是可以及时对治疗问题进行决策,否则,家长有可能迁怒于学校,不利于事故的妥善处理。
        对于构成轻伤、重伤、死亡的刑事案件,要及时报警,与公安机关及时取得联系,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配合办案部门开展工作。
        3、及时沟通。
        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过程中,应集思广益,调动一切力量,控制事态发展,防止节外生枝。
        一是与当事学生沟通,了解事实真相。(要有老师在场陪同下,取询问笔录)
        二是与知情或目击的老师、学生沟通,核实事故真伪。(当时就取证实材料)
        三是与教育局法规科、安全办沟通,以便派员及时调查取证。(最好是事发当日,如果隔日调查取证,由于家长及外界的介入,学生的口供就容易不实,导致事故的真相发生变化,调查取证无法进行)
        四是与警方沟通,保证公安机关及时勘查现场,搜集证据,追捕嫌疑人。
        五是与当事学生家长沟通(可能双方,也可能单方)。介绍简要案情。(了解清楚的介绍,没有了解清楚的先不介绍。民事案件的案情一般以教育局法规科或安全办提供的调查结果为准,刑事案件绝对以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准)。回答学生家长的疑问,当时的学生家长可能情绪激动,语言过激,行为过分,作为学校领导,一定要理解家长的焦急的心情,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尽量不要与家长发生正面冲突,把事故的后遗症缩小到最低程度,以争取最大的主动。
        4、及时关心。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首先不要考虑受伤者和肇事者之间的纠葛,要及时抢救和关心学生。学校领导要及时赶赴医院或学生家里,看望、慰问受伤学生,一旦学生身体状况允许,学校应及时组织班主任,同学进行探视,安定情绪,缓解气氛,改善心境。学校还可以选择时机为其补课,向保险公司索赔,体现集体的温暖。重大事故,要为家属提供必要的食宿帮助。
        5、及时处理。
        一般而言,学生伤害事故在救助阶段,学生家长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孩子身上。一旦救助结束(包括伤愈出院和死亡两种情形),既成的损失趋于明朗,学生家长在悲痛之余开始考虑损失的弥补、责任的追究问题。尤其是在学生死亡的情况下,家长的悲痛急转为怨恨,希望责任人能够得到严惩,让学校在经济上承受较大的负担,以宽慰自己受伤的心灵,填补自己那根本无法以物质来衡量的巨大损失。在此情形下,学生家长极易向学校提出过分的要求,做出不理智、甚至过激的行为。此时此刻,学校要冷静,稳妥应对。
          学校首先应当做的事情是明辨谁是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然后区分自身责任的有或无、轻或重,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分清责任是学校正确处理伤害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分清了责任,才能做到在思想认识上确保自己的应对方式合法、合理、合情,才能准确地驾御协商的进程、把握妥协的合理余地。如果认识上的模糊不清,会导致推卸责任或者大包大揽,都不利于问题的妥善、平和的解决。
        如何判断学校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担责,主要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有疏漏,在履行救助、告知义务中是否存在瑕疵?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对于学校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对策略的指导思想是“坦诚认错,合理担责”。这一类事故,学校的过错比较明显,校方若是推脱责任,不但显得不近人情,也容易加重学生家属的对立情绪,导致矛盾激化,从而加大纠纷解决的成本。相反,对自己工作上的失误和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学校应诚恳地向受害学生家长表达歉意。对于学生家长提出的合理的索赔要求,学校应尽量予以满足。
        对于学校无过错从而不需担责的事故,或者是学校仅有轻微过错从而仅需承担轻微责任的事故,学校应对策略的指导思想是“道义为重,积极援助”。不少学生家长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把孩子送到学校,出了事故校方就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一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学生家长不大可能接受在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做任何表示的做法。从情理上讲,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一推了之的做法,也显得过于生硬和冷漠,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不利于纠纷的平和化解。妥当的做法应当是,学校在对学生家长进行耐心解释的同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助(不是赔偿,也不是补偿),特殊情况下,经请示相关领导同意,还可以倡议全校教师进行募捐,尽可能地帮助学生家长减少经济上的损失,帮助其度过难关。如果学生家长仍无法接受,其提出的要求远远超出学校可以接受的范围,则校方应设法引导学生家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必要时,学校可考虑为其先行垫付诉讼费用。切忌因学生家长提出过分要求就对其置之不理。此时,宽慰、同情和理解比什么都重要。
        同志们:
        学校安全重于泰山。 我们要从对学生关怀.爱护的角度出发,用老师们的爱心.慧心.细心.恒心去呵护学生的健康安全,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健康成长;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平安幸福;让每一个学校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和谐发展。
       
       
        舒兰市教育局法律顾问  宫兴远
       
        201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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