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方将 消防系统委托乙方进行维护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消防基本情况
管理类型:消防设备维护
坐落位置: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多层栋楼:
设备设施:
1、 消防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木质防火门系统;
2、 自动喷淋和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消防专用广播、专用电话。
第三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乙方提供服务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
第五条 甲、乙双方均承担本合同相应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六条 依据苏公厅(1997)117号《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附录结合徐州地方消防管理要求,按附录日、周、月、年维护计划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修,指消防报警系统、进水管口、消防泵房、防火卷帘、防排烟,室内外消防设施,指各类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第八条 管理与消防有关的工程图纸、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九条 其它委托事项:
工程正常维修保养用料由甲方负责提供,或甲方认可后由乙方采购甲方支付费用。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定的消防管理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情况定期向消防机构报告。
2、监督乙方管理工作及及实施制度的执行情况。
3、监督乙方按照《规定》落实月、年等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
4、协助乙方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并督促乙方及时解决改进。
5、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消防遗留问题,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负责。
6、甲方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防审批手续并通知乙方。
7、对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在本消防管理范围内,以下行为应同乙方协商:
(1)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备的实物、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因施工影响消防供电、供水、通讯等公用设施。
9、负责收集、整理消防设施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内向乙方移交。
10、按甲乙双方的约定付给乙方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2、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情况每月初向甲方管理部门汇报。
3、发现人为破坏建筑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甲方,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经甲方同意后可选聘专业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本消防设施的特殊维修业务(如管道保洁、防火卷帘修理保养等,但不能将消防管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消防设施用房、消防设备、设施等年度的安全检查,小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报请甲方认可并组织实施。
6、向甲方收取本合同所定消防管理、服务费费用。
7、每个月向甲方提交月消防维修、养护等情况报告。
8、对消防的公用设施(含房屋)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改变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进行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9、因消防设施维护问题受到消防行政机构处罚的损失、罚款和消防检测不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并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消防日常管理、托管档案资料及有关公共设施。
(1)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资料;
(2)消防设施有关记录资料;
(3)消防检查及处理的有关记录资料;
第四章 消防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1、乙方每月至少到甲方检查 次,必须确保 消防系统正常工作并保证设施齐备有效;
2、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消防维护实施细则;
3、达到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要求;
4、乙方应完善甲方提供的消防资料并提交甲方。
5、每个月向甲方提交月消防维修、养护等情况报告。
第五章 消防管理服务和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消防管理服务费,指消防办公费用、消防设备维护费及档案资料管理服务所发生的服务费。
本消防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根据市场价格报价,由甲方认可后,向甲方收取,每年维修保养人民币 元,包干使用,按季度支付( 元/季度)。
第十四条 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的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使用。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其它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六章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甲方消防管理部门: 电话:
乙方维保管理部门:消防维保部 电话: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条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7日内解决,逾期未解决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义务和第四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申请消防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或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如因乙方未及时提醒甲方整改消防隐患或巡查不到位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乙方没有做到第十二条规定其中之一的,甲方有权扣减乙方季度费用。
第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因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壹万元的违约金,由于毁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双方完成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消防管理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上级有文件规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徐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30日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