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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着力抓好安全评价监管工作

作者:丁广冉 王冬梅  来源:胶东在线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10日

  为切实维护好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使安全评价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近日,烟台市安监局推出“四严”措施,全面加强安全评价监管工作。

  严禁非法设置行政许可事项

  坚持依法行政,严肃监管行为和监管纪律。严禁以备案、登记为由,对经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设置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质量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备案押金”等任何形式和名义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市安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来烟执业的外地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其业务范围。

  严禁搞地区保护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搞安全评价市场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安全评价机构在本地开展业务;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上报上级安监部门进行处理。

  严禁干预、干扰安全评价机构正常评价活动

  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评价活动,不得要求安全评价机构或被评价生产经营单位“一事一告知”或“事前告知”。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工作,严格相关程序及专家的选用,坚持“谁评审、谁负责”,防止评审环节违纪行为发生。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和省安监局《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规范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工作。

  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各级安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学会(协会)必须与安全评价机构彻底脱钩,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不得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得参加由安全评价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或推销书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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