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工作是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企业提供所需要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认为搞好这项工作,要提高对安全评价的重视程度,提高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提高政府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管力度。
1 提高企业对安全评价的重视程度
1.1
一些煤矿对安全评价工作重视不够
(1)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和竣工必须开展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然而一些企业由于对安全评价的目的与意义认识不足,对当前安全评价工作所表现出的消极态度,"被迫"接受安全评价,"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不评价",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配合不够,对提出的安全隐患和整改建议深入研究不够,整改资金、整改措施落实慢,疲于应付,甚至个别企业对安全评价产生抵触情绪。
(2)当前普遍开展的煤矿安全现状评价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等,并为配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有重点地对被评价煤矿是否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煤矿企业为了能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只关心安全评价的结果是否为合格,而忽视和轻视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1.2
准确理解安全评价的目的,走出误区
煤矿安全评价是煤矿预测、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是煤矿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工作基础。因此,煤矿必须重视安全评价,树立全新观念,走出以下误区。
(1)安全评价等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煤矿生产及其辅助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措施和科学依据。特别是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不仅是为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提供参考,其根本作用在于帮助企业查找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一些煤矿误认为安全评价工作就是颁证工作的一部分,是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片面理解。
(2)安全评价等于企业平安无事。安全评价工作是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帮助和督促企业按照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认真整改、从而消除或降低煤矿风险的过程。但是煤矿生产是动态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状况随时变化,对通过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言,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平安无事,而是要警钟长鸣,不能放松管理,任何的松懈和麻痹都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认为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就可永保安全,一旦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就是安全评价工作不到位、不认真是不正确的,不符合实际的。保障安全生产需要评价人员认真负责地进行评价,需要企业不断认真地持续改进,需要各级安监部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方面的齐抓共管,才能保证煤矿的长治久安。
2 提高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
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纽带和桥梁。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相关。由于我国安全评价事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多数安全评价机构建立时间不长,基础理论、基本素质、工作经验上还难以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自身建设,确保评价质量。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安全评价工作是依法独立为企业咨询服务的过程,安全评价机构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求得稳定健康的发展,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职业准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所评价的事项;必须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服务,决不能片面追求评价项目的数量和经济效益,忽视评价质量的提高;必须严格自身管理,健全科学、系统的安全评价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评价程序,特别是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部评审。
(2)坚持服务的宗旨。在评价过程中与企业以诚相处,通过诚信、公平、实事求是的评价工作,取得企业的信任;依靠深入、细致的服务,取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使企业感到安全评价工作的益处,"评出水平、评出感情"。
(3)安全评价工作是利用评价人员的智慧与经验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过程,人才是保证评价质量的根本。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调整和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全面提升安全评价质量。
(4)为配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前一阶段的安全评价工作量大、时间紧,造成一些评价机构的评价方法单一,适用性不强。从提高评价质量的角度出发,评价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学习和交流,掌握并及时运用安全评价的新方法、新知识和新技术。同时积极与科研、设计、高校建立联系,学习、引进最新的适用方法和技术。
3 提高政府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管力度
安全评价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安全评价工作刚刚起步阶段,更要强化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管。
(1)监管企业依法评价工作。要加强对企业不执行"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不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而就开工的状况的监管,从而避免冒然开工建设而留下的重大事故隐患。并且不断提高煤矿开展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的主动性和规范化。
(2)制定完善评价标准、程序。近一年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多个文件,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使安全评价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评价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但是,目前各省执行的评价标准不尽一致,现行煤矿安全评价程序还不能完全适应评价工作的需要,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着重在各类煤矿评价标准和程序、评价机构考核和监管、评价报告评审方式、评价收费标准等方面完善、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市场。
(3)规范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评价机构与政府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评价机构在依法评价过程中,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监管、监察机构也必须按照职责分工,对评价机构的资质和评价质量严格管理。要严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关,及时纠正安全评价机构的不正当行为,监督评价质量和效果。在安全评价工作量较大的阶段和地区,应指派专人进行跟踪监管。对评价工作流于形式、评价不严格、报告质量低的评价机构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4)煤矿安全评价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开展安全评价,可以发现一个产煤地区或一个煤矿群体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评价机构应将发现的重大隐患及其解决的对策、建议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有助于政府监管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因此,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应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紧密结合,协调配套,同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煤矿安全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管,任何政府监管部门不得对安全评价工作包办和垄断。要通过积极的引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安全评价工作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推动煤矿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使安全评价工作真正成为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