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准入制,任何机构和人员都要符合准入条件和程序。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及申请程序
1.资质条件
(1)具有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已取得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4)具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的工作经历;
(5)聘有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
(6)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7)申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2.申请程序
(1)申请机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批准评价机构资质。
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及申请程序
1.安全评价人员条件
(1)理工科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4年以上;
(3)熟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和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4)具有综合分析及评估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评价中的实际问题;
(5)能够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有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2.申请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证办公室报名(认证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予以注册,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公告。
——摘自《劳动保护》200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