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萧山区杭盛自行车有限公司诉萧山区环保局重复处罚、程序违法一案做出的终审判决。
至此,萧山区一场由区人民法院到中级人民法院的环保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情回放——
2011年5月,萧山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杭盛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发现这家公司的自行车前处理去油和喷漆生产线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因为企业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萧山区环保局于次日便进行了立案调查。
这一查,就查出了问题,原来这家企业并非“初犯”。
经过调查核实,2010年9月,萧山区环保局曾对这家企业进行过处罚,原因是其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环保处理设施擅自建成去油酸洗和喷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由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萧山区环保局于2010年12月30日申请萧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停止了非法生产线的生产并缴纳了罚款。
但是,从2011年4月起,当事人在未履行环境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重新启用了该生产线。2011年5月,接到群众举报后,萧山区环保局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2011年7月,萧山区环保局通过邮政快递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进行陈述申辩。
于是,萧山区环保局于2011年8月5日对这家企业做出了责令停止生产和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于2011年8月11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于2011年8月25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分析——
●企业诉环保局什么?
了解了基本案情后,我们来看看这家企业为什么要打“官司”,他们认为萧山区环保局在行政处罚中,哪些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呢?
作为原告的这家企业认为:一是萧山区环保局于2010年9月8日已经对其做出过同样的处罚决定,原告也缴纳了罚款并停止生产,而2011年8月萧山区环保局又以此对其进行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重复处罚;二是萧山区环保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未保障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要求法院撤销萧山区环保局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
●存在哪些交锋?
企业提出重复处罚、程序违法的诉讼后,萧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受理,并向萧山区环保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收到通知后,萧山区环保局积极应诉,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并递交了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