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是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每个行业对事故都有详细的分类。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的分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事故类别分。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2)按伤害程度分。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13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l~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 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6.火灾事故
1996年12月3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3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7.水上交通事故
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分类见表9—1。
表9一l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方法
注:①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②本规则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本级。
8.民航飞行事故
根据国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 14648--199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