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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02日

  (3)避难硐室

  矿工自救中,遇到下列情况时,避难硐室可以发挥作用:自救器在其有效作用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撤退路线无法通过;缺乏自救器而有害气体含量又较高时。

  根据我国情况,避难硐室有两种:一种是预先设置的采区避难硐室,另一种是当事故出现后因地构筑临时性的避难硐室。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的要求,井下避难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避难所位于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矿井生产具体条件确定;

  b、避难所必须设置隔离门。避难所净高不得低于1.8m,其长度应根据同时避难的最多人数确定:

  c、避难所在使用期间必须采用正压排风;

  d、避难所内必须设有供给空气设施,供风量按2m3/h计算。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应有减压装置,并设有闸门控制的呼吸嘴。

  e、避难所内应根据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绝式自救器。

  临时避难硐室是利用工作地点的独头巷道、硐室或两道风门之间的巷道,在事故发生后临时修建的,为此应事先于上述地点准备好所需用的木板、木桩、粘土、砂子或砖等材料,在有压气的条件下,还应装有压气管和阀门。临时避难硐室机动灵活,修筑方便,正确地利用它,往往能对受难人员发挥很好的救护作用。

  避难时的注意事项

  进入临时避难硐室前,应在硐室外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于救护队发现。避难时应保持安静,避免不必要的体力消耗与空气消耗借以延长避难时间,硐室内除留一盏灯照明外应将其余矿灯关闭。在硐室内可间断地敲打铁器,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

  (4)正确使用自救器

  开采自然发火严重的煤层与高瓦斯矿井,均须备有足够数量的自救器。供给工人自救器,可采用集体供给、单独供给或两者相结合的供给方式。集体供给是将一定数量的自救器集中存放在工作地点附近,由专人负责管理、检查,单独供给是在工人进入、升井的时候,领、还矿灯的同时领、还自救器。但多数是采取固定地点工人集中供给,而对工作地点不固定的工人采取单独供给的方式。

  备有自救器的矿井,应训练井下人员熟悉自救器的工作原理、性能、使用方法和佩戴时的注意事项等。

  (二)煤矿安全部门的要求

  居安思危、常备不懈,才能在事故和灾害发生的紧急关头反应迅速、措施正确。从容地应付紧急情况,需要周密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密的应急组织、精干的应急队伍、敏捷的报警系统和完备的应急设施。

  煤矿安全部门应熟知煤矿状况、所掌管设备和所处环境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和灾害的规律,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常进行报警和消灾系统、应急设施的检查,作好应急状态时的组织领导准备工作。这样,在事故和灾害面前,才能做到处乱不惊、有条不紊。

  三、煤矿采区火灾事故的预防与事故应急救援

  (一)采区概况

  开采缓倾斜厚煤层采区,人工假顶倾斜分层回采工作面,煤炭自燃严重,煤尘有爆炸危险性,三级瓦斯矿井。

  厚煤层分层开采,煤柱易压碎,巷道难于维护,采空区常有大量遗煤,老塘漏风较大,容易自然发火,另外,回采工作面使用煤电钻等电气设备,可能发生电气火灾。

  (二)预防措施

  除加强日常检查外,对在采区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自燃发火性质和预兆、安全用电及自救知识等的教育,另外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四周巷壁稳固的地方,预先砌好防火墙的墙垛,以备发火时能迅速筑墙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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