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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17日

  第五章 现场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救援工作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等级,由相应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或者视情况由上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定人员担任临时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各工作组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λ、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人。救援列车进行起复作业时,由救援列车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单一指挥。

  现场总指挥以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单λ和部门负责人、作业人员应当区别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全面了解人员伤亡以及机车车辆、线·、接触网、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损坏、地形环境等情况后,确定人员施救、现场保护、调查配合、货物处置、救援保障、起复救援、设备抢修等应急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

  在实施救援过程中,各单λ、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标准,防止衍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运输调度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类救援调度命令。重点安排救援列车出动和救援物资运输。需要其他铁·运输企业出动救援列车时,由铁道部发布调度命令。

  造成列车大量晚点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预计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行车时,应当尽量将客运列车安排停靠在较大车站,并组织向站车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协调对现场伤员进行救治,紧急调集有关药品器械,迅速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或者转移救治,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遇有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大规模紧急转移、安置铁·旅客和沿线居民的,应当及时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迅速调集装备设施、物资材料、交通工具、食宿用品、药品器械等救援物资。铁·运输企业各单λ、部门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延误救援工作。

  物资调用超出铁·运输企业自身能力时,可以向有关单λ、部门或者个人借用。

  第二十九条 事故涉及货运列车时,货运部门应当迅速了解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的货物装载情况,组织调集装卸人员和机具清理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装载的货物,处置事故列车挂运的Σ险、鲜活易腐等货物,编制货运记¼。

  第三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救援列车应当在接到出动命令后30分钟内出动,到达事故现场后,救援列车负责人应当迅速确定具体的起复作业方案,经现场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开展起复作业。救援列车在桥梁或坡道等特殊地段作业时,应当连挂机车。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分头作业时的指挥,由现场总指挥协调分工后各自负责。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在同一个作业面集中作业或者联动作业时,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的救援列车或者由现场总指挥指定人员负责指挥。救援列车在电气化区段实施救援作业时,应当在确认接触网工区接到停电命令并做好接地防护后方准进行。起复动车组、新型机车车辆等,应当使用专用吊索具。

  第三十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需要通信保障时,通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根据需要立即启用“117”应急通信人工话务台,组织开通应急通信系统。事故发生在站内,应当在30分钟内开通电话、1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事故发生在区间,应当在1小时内开通电话、2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并指定专人值守,保证事故现场音频、视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信息采集和传输。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铁·设备设施损坏时,有关专业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源,拆除、拨移和恢复接触网,及时架设所需照明,调集足够的救援队伍、材料和机具,积极组织抢修损坏的线·、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设施,协助事故机车车辆的起复。对可以运行的受损机车车辆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挂运条件的方准移动,必要时派人护送。起复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做好开通线·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三条 事故遇有装载Σ险货物车辆时,现场指挥部应当在采取确保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展救援。Σ险货物车辆需卸车、移动或者起复时,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作业,及时清除有害残留物或者将其控制在安全范Χ内。必要时,由安全监管办协调环保监测部门及时检测有害物质的Σ害程度,采取防控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解救和疏散遇险人员,设置现场警戒区域,阻止δ经批准人员进入现场,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负责事故现场旅客、货物及沿线滞留列车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关单λ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及时移交事故调查组。因应急救援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¼。任何单λ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α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事故救援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救援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进一步确认无伤亡人员遗留,拆除、回收、移送救援设备设施,清除障碍物,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办理手续,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开通线·,尽快恢复正常行车。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应当依法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组织妥善做好现场遇险滞留人员食宿、转移和旅客改签、退票等服务工作,以及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接待以及抚恤丧葬、经济补偿等处置工作。负责收取伤亡人员医疗档案资料,核定救治费用。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现场指挥部应当在积极组织施救的同时,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的救治、丧葬等临时费用,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由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由其家属或者铁·运输企业存放于殡葬服务单λ,或者存放于有条件的急救、医疗卫生部门。尸体检验完成后,由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δ知名尸体,由法医检验后填写《δ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经核查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经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人批准,刊登认尸启事,刊登后10日无人认领的,由县级或者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条 事故造成境外来华人员死亡的,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应当通知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尸体处置事宜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或者公安部门应当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应当进行统计。借用有关单λ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并适当支付费用,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合理赔偿。

  第四十三条 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属于肇事方责任给铁·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由肇事方赔偿。

  第四十五条 因设备质量或者施工质量造成事故损失的,铁·运输企业有权依据事故认定书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于5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并附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证据材料,按事故等级报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安全监管办备案。由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安全监管办组织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进行评价认定,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及有关制度办法。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铁·运输企业及其职工Υ反本规则规定,不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或者迟报、©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对责任单λ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Υ反本规则规定,δ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Υ反本规则规定,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对责任单λ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Υ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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