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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核应急管理对我国核应急事故处置的几点启示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08日

 为学习借鉴法国核应急工作的成熟经验,了解法国核应急组织管理体系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核应急系统的运行与管理理念,根据江苏连云港市政府安排,我于2008年12月6日至27日,赴法国政治学院进行了核应急系统运行与管理专题培训。在法期间,我认真考察了法国核应急体系,并着重关注了法国核应急管理对我们消防部队参与处置核事故的一些经验、思路。

  一、法国核电建设和发展状况

  法国的核电发展起步于上个世纪50年代。到1970年,在法国原子能委员会主持下,开发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石墨气冷反应堆技术,并建成6台机组,总装机容量237万千瓦,占法国总发电量的7%。然而,这种技术存在先天不足,容量上不去,没有规模效应,与同类规模的美国压水堆机组相比,电力成本高了许多,市场竞争力差。基于此,法国放弃自己的“成熟技术”,从美国西屋公司购买压水堆技术专利,在法国本土生产压水堆设备,并授权法国电力公司全面承担6台CP0系列压水堆的建设任务。1974年又开始建设26台单机容量为百万千瓦的CP1系列压水堆。此后不久,12台CP2系列压水堆核电机组也开工建设。法国电力作为政府授权的惟一核电运营商,成功地将运营中的经验反馈给设计部门,不断优化设计,使法国核电机组从CP0、CP1、CP2,到自行设计开发4环路的130万千瓦级的新机组P4,并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着手建造国际上最先进的主控室基于计算机辅助运行概念的145万千瓦系列反应堆N4,该机组采用最先进的机械制造和信息产业技术。这样,法国在20年内建成运行了58台核电机组,而且使核电站体系实现了技术标准化。法国在放弃了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气冷堆之后,又重新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的压水堆技术。在短短几十年内,法国从引进许可证开始起步,实现了设计、建设、运行和设备制造全方位的核电自主化。随着这些核电机组的投运,1995年以后,法国核电占到了全国总发电量的80%,能源自主率由1973年23.9%,提高到现在的51%以上。

  法国现有19座核电站,58台核电机组在运行,2007年发电量418TWH,占法国年发电量的87.6%,为世界第二核电大国。核电布局合理是法国核电的一大特点。法国核电不仅分布在西部沿海,大量的核电机组还建在内陆濒河地区,基本*近负荷中心。在55万平方公里土地上,从东到西、从南到北依次布点建设了19座核电站。核电站所发电量直接输送各大用户,减少了电能的损耗,也避免了长距离、大功率输送的弊端,为地区经济发展及居民生活用电提供了有效的能源保障。同时,全国形成相互连接的大电网,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与安全。

  到2011年,法国50%的核电机组寿命将达到30年,为了解决核电站老化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末,法德两国就开始联合开发了面向21世纪的新一代核电站( 即第三代核电站)——欧洲压水堆(EPR),用来承担核电站更新换代这一重要的战略任务,目前,EPR的研发工作已基本完成,最大输出电功率可达165万千瓦,是改进型压水堆核电机组,用于替代即将退役的核电机组。与在运行的核电站相比,EPR的安全性将提高十倍,造价降低10%,产生的废物将减少15%—30%。除了第三代核电技术的开发,法国还积极参与了第四代核电技术(G4)和可控热核聚变能(ITER)的研究,并已成为世界首座聚变堆的两个候选厂址之一。法国政府计划在2012年建成第三代(EPR)反应堆的首台机组,2015至2020年具备批量建设第三代反应堆的能力,2035年完成第四代反应堆的开发。

  二、法国核安全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法国核电工业及相关产业较为发达,规模宏大,遍布各地,核安全管理任务也相当繁重。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法国政府就成立了核管理局,主要职责除了制定核安全原则,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监督核设施运行安全,充当核电“警察”。自始即把核电运营单位与核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能完全分开。随着核电工业的发展,放射性废料增多。1991年,法国根据法令组建了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局,完全独立于废物生产单位,负责对法国的放射性废物进行长期管理。2002年,又根据法令重组了法国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总局,负责政府在核安全方面政策法规的制定与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这样,法国逐步建立了完备和有效的核安全管理体制。法国核安全管理机构具有五大基本职能:即制定法规、审批执照、监督执行、应急组织和信息发布。为确保核安全监督的有效性,2006年通过修订法律,独立设置了法国国家核能安全局(ASN),该局直接对法国议会负责,由总统和议会独立任命的5人委员会领导,每个委员任期6年,不能连任。国家核安全机构颁发的执照或许可证,根据不同内容,由工业部和环保部两个部长联合签发,或直接由国家总理签发。法国国家核能安全局(ASN)在全法国有11个派出机构,分11个区对核安全实施监督,每个核电厂都派有监督员。国家核安全的财政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法国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研究院(IRSN)是法国国家核能安全局(ASN)的技术支持单位,担任技术顾问,包括对核事故分析评估,核安全评价等。

  法国的原子能法规比较健全,在核工业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法律性规定和文件,构成了行之有效的原子能法规体系。覆盖范围广泛而全面,涉及放射性防护、核设施监督、放射性材料管理、放射性医疗、核辐照加工、核贸易出口、第三方核责任、核废物管理、核矿资源开采、核事故应急等各方面。这些法规,既满足了法国庞大核工业体系管理的需要,又与国际惯例和跨国经营接轨。

  三、法国核应急系统的运行与管理经验

  法国核应急管理体制概括起来说就是“二条主线、二级管理、二个决策中心”。二条主线分别是政府行政当局和核电营运者单位;二级管理是指政府行政当局线上的国家核应急协调机构、国家核能安全局、民防总局构成的国家级机构和以省长为主的地方级机构,在营运者单位线上有法国电力公司总部为主的国家级机构(业主总公司)和以核电站为主的地方级机构;二个决策中心分别是省长为保护公众、保护环境而采取行动的行政中心011和核电企业为控制机组状态、保护电站工作人员、保证信息畅通的技术中心。

  法国核应急管理主要机构包括:法国核安全部际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各方面行动,保证安全,保护公众和环境,制定严重事故救援计划和事故后处置计划;国家核能安全局(ASN)。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法国的核应急工作,事故状态下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媒体通报信息,负责派技术专家到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内务部民防总局(DDSC)。民防总局负责核应急准备、计划编制、组织演习和救援指挥、协调应急资源等工作。该局设有一个跨部门应急指挥中心(COGIC),是全法国核事故应急救援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各种信息都集中到该中心的控制室,军队、航空、铁路、气象等各有关部门都有明确职责,事故状态下都须进入中心,负责指挥和沟通;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研究院(IRSN)。主要从事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的技术工作,包括辐射监测(现场测量、取样测评、分析处理)、信息数据管理、评估决策系统等。该院是法国辐射防护和核安全的技术支持单位;地方应急组织(PCF)。设在地方政府,负责应急救援决策和指挥协调。平时作为政府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时全体人员到位进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核电企业的核应急机构(PCL)。核电企业在业主(地方公司)和电厂都建有核应急机构。法国电力公司(EDF)有健全的应急体制,包括辐射防护研究和监测机构、应急指挥中心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都十分到位。各核电厂也都有应急机构,负责应急预警、预案制定、场内应急救援等工作。法国消防部队在发生核事故时,主要任务是交流、评估、计划和行动是法国核应急工作的4个主要环节。简单说,法国核应急工作顺利开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完备的法律制度,健全的组织体系,较高的核应急关注度,充足的人、财、物投入以及积极兼容方针等。以核应急演练为例,各类演习是核应急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法国规定每个核电站每3年应参与1次国家级核应急演习,平均每年要组织8次全国核事故应急演习,其中6-7次为模拟核电站核事故,1-2次为其它核设施事故。地方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核电厂以及有关单位都制定核应急计划,为应急响应提供了可*依据。此外,法国把辐射监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形成监测网络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成为核应急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工作。

  四、法国核故障处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设核安全部级委员会。由总理直接领导,有关部部长组成。部级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12—13人组成,从各部委抽调,秘书长相当省长一级,主要职责:发生重大核事故时进行协调指挥,主要部门的职责如下:

  外交部:报告国际原子能委员会,通知欧共体及邻近的国家。

  环境保护部:报告国际原子能委员会。负责水源、空气等测试;协助事故所在地的省长处理核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运输部:指挥全国交通,停止向核事故地区的火车、飞机、船舶的运行。省长有权指挥辖区的交通。

  国防部:需要时,派遗国家宪兵、防化部队进行干预。

  内政部:搜集信息,协调、指挥消防部队和警察处理事故。

  工业部(又称工业与外贸部):核安全主管部门,设指挥中心。发生核事故后,对省长和有关部门提出救援意见和信息。

  核安全防护研究所:①有关专家根据区域和分工不同,发生核事故后,接到通知,立即赶赴有关安全委员会和指挥中心,参与指挥、调度。②提出核事故信息,建议核事故处理措施。③负责核事故原因的调查协调工作,一星期后,提出事故的后果及进一步应采取的措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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