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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急救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1日

  第一条  发现有人中毒或受其它伤害,应立即打电话通知卫生所。

    第二条  救护人员佩戴好自身的防护器材,以两人为一组相互照顾,进入毒区抢救中毒者。如进入酸区,必须穿戴好防酸衣靴和手套

    第三条  迅速将受害者抬到空气新鲜,温度适宜处,解开领口、腰带,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清除呼吸道异物,注意保暖,根据毒物的性质和中毒的程度予以急救。

    第四条  受害者在塔、罐、容器内部中毒,如一时难以救出,应先给其戴上防护面具,以防进一步中毒,再设法和等待专业人员到场急救。

    第五条  在发生多人中毒和伤害时,救护人员须听从当班负责人统一指挥,在处理机器、设备事故时,必须听从车间意见,不得瞎指挥和擅自操作,以防事故扩大。

    第六条  在抢救工作中,救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自己使用防护器材情况,若感到身体不适和呼吸困难,空气瓶压力降到40公斤/平方厘米,应立即撤出毒区,有病者不准参加抢救。

    第七条  在救护骨折、烫伤患者时,应细心加以保护,用担架转移患者以免伤势加重,从空中转移患者时,用救生带捆好,严防碰撞,摔伤。

    第八条  麻醉性、窒息性气体中毒时,若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强制输氧,不得中断,直至患者呼吸恢复正常,或经医生确认死亡时方可停止。

    第九条  对氨气、氯气、硫化氢、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刺激性毒物中毒时,除电击式的停止呼吸外,一般情况禁止施行人工呼吸,只能给予输氧,并尽快送医院处理。

    第十条  对于呼吸转弱和面色青紫的缺氧患者,应迅速给予自主输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最好给予含5-7%二氧化碳的氧气,并应予以较长时间的自主输氧。

    第十一条  当眼睛、皮肤为液体酸、碱、氨水等引起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水冲洗,但被浓硫酸灼伤时,且不可用水直接冲洗,应迅速将酸液擦去再用水大量冲洗,以免发热过大,引起更大痛苦。

    第十二条  当苛性碱类溅入眼内时,要用3%的硼酸溶液清洗,然后再用净水冲洗,当酸类物质溅入眼内时,要用4%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再用净水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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