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紧急突发事件。为了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及时有效地采取果断措施,查明原因、抢救中毒病人,减少中毒死亡并控制继发中毒,特制定《港口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请各有关单位在食物中毒处理工作中,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1、食物中毒处理原则
1.1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医疗部门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1.2 及时进行食物中毒紧急报告,保持及时流畅的信息通报。
1.3 及时而有效地进行调查、采样检验、抢救,迅速控制突发事件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物中毒造成的损失。
1.4 如中毒事件涉及违反《食品卫生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及时报请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参与(市卫生监督所,电话 2822411),如涉及投毒或刑事民事案件时,报告公安部门介入处理。
2、组织机构与人员
2.1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为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处理的指挥部、各级医疗单位负责食物中毒病人的救治并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食物中毒处理的调查与检验。重大食物中毒发生时,区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农业、广播电视等部门协同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区医院和各镇卫生院医疗要向村卫生所和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并上报上级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到市卫生局,并向社会公布食物中毒急救报告电话。
2.2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部门要配备熟悉食物中毒处理的专业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他们进行知识更新,采取送出去深造,请进来讲课、案例研讨,到上级培训,逐级培训基层人员等方式普遍轮训,提高处理食物中毒的业务能力。
食物中毒应急调查处理和抢救人员要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汇总到市卫生局,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3、食物中毒处理所需的药品、器材及物资的准备
3.1 采样用具
3.1.1消毒样品容器(每份):清洁的一次性塑料袋20个,500ml广口瓶4个,500ml水样瓶2个,小试管20个,大试管20个。
3.1.2 消毒采样工具包(每个):棉签3包、生理盐水500ml、酒精灯1盏、火柴(打火机)2盒、消毒用酒精(75%)200ml、剪刀2把、镊子2把、调匙15把、勺子1把、采样刀1把、一次性注射器10个、止血胶带1条、试管架1个、记号笔1支、标签贴纸100份、一次性塑料手套2副。
3.2 调查用表与工具、设备
3.2.1 电话记录本、调查笔录、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样品采集记录表、封条、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食物中毒个案调查表、食物中毒一览调查表。
3.2.2 PH试纸1包、有机磷农药试纸等快速检验设备、温度计、座标纸、曲线板与三角板、科学计算器。
3.3 常用食物中毒特效抢救药品
3.3.1 乡镇级医疗机构须贮备药品:解磷定(或氯磷定、双复磷)、阿托品、亚甲蓝(美蓝)、亚硝酸钠、硫代硫酸钠、VitkI、硫酸铜、硫酸镁。
3.3.2 区人民医院须贮备的药品:除以上药品外,还有解氟灵(乙酰胺)、二硫基丙醇(或二巯基丙磺酸钠、二巯基丁二酸钠)、依地酸二钠钙、硫乙胺(盐酸半胱胺)、硫酸钠、L一半胱氨酸盐酸盐。
3.3.3现场消毒用品漂白粉、漂白精片、大苏打(碳酸钠)等。
3.3.4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食物中毒特点有针对性地计划与贮备有关药品、试剂、器材、物资,并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食物中毒要及时把所需的药品、试剂、器材等报当地医药化工供应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食物中毒紧急报告制度
4.1 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为重大食物中毒,中毒30人以上到小于100人为中等食物中毒;中毒小于30人为小型食物中毒。
4.2 在得知食物中毒发生后,所在单位和个人以及最初接诊的各级医疗部门必须采取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 3252441)报告。
接到报告的医疗机构对中等和重大食物中毒,必须采取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业务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卫生局 (电话 2861493),经勘验确认后的重大食物中毒应于2小时内电话报市卫生局(电话2822432)。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
4.3 上报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发生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4.4 各部门报告、收报时均应做好记录备案。收报部门应向报告部门核实情况,收报人收报后应立即向领导请示汇报,记录处理意见备案,通知有关人员迅速采取行动。
5、食物中毒处理组织协调工作
5.1 发生小型食物中毒时,由当地医疗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到现场抢救与调查处理。发生中等、重大食物中毒时,区政府和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医疗部门到现场抢救与调查处理。
5.2 区卫生局负责指挥和协调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药品、试剂、器材和物资供应。涉及公安机关追查的问题,应尽快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调查处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范畴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工作;根据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势态,向新闻媒介提供指导性的食物中毒防治宣传材料,以及必要时要求播发控制中毒势态的紧急通知;有关食物中毒的情况(包括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中毒原因等)上报或报导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提供。
5.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确定中毒病例,绘制流行曲线,统计症状体征与潜伏期,确定引起中毒的餐次与食品,进行卫生学调查,采集样品与检验,确定致病因素,为医疗部门提供治疗建议,对中毒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
5.4 医疗部门负责现场抢救,根据需求派出救护车接送中毒病人,进行门诊治疗与住院治疗,协助收集与检验临床样品。
5.5 对疑难食物中毒或重大事件应及时请示上级部门协助解决,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及时派出抢救组、调查组、专家咨询组等到现场协助工作。
所有食物中毒应尽快检验查明中毒原因。当地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尽快转送上级业务部门。如中毒原因涉及民事、刑事范围者,应及时将检品移交公安机关检验或送检。
5.6 对需追究违法的行为,属《食品卫生法》范围的由卫生监督机构立案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属工商行政管理范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属行政责任的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各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6、食物中毒调查处理
6.1 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迅速携带调查用品、采样器材、协助抢救的药物到现场。
6.2 首先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和简要情况,吃过哪些食物,进食与中毒人数,中毒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应特别注意对首例中毒病人的全面调查。
6.3 向首先到达现场的急救治疗医生详细了解患者中毒表现的特点,急救治疗措施及其效果。进行必要的和可能的协助抢救的措施,如调用特效药,调动抢救工作所需的人员等。
6.4 尽快安排和组织对中毒病人的抢救,尚未查明中毒原因时,应按中毒抢救一般原则对症治疗和试验诊断性的治疗等,已明确中毒原因时,及早使用特效解毒药和针对性的抢救治疗方法,以减少中毒死亡。
6.5 封存现场可疑食物与环境、用具。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食品来源与去向,立即追查可疑食品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场所,收回已售的可疑食品,与公安、工商、农业、广播电视等部门密切配合,防止食物中毒的规模继续扩大蔓延。
6.6采集样品与送检(见第7点)。
6.7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6.7.1确定调查对象:中毒患者以及同村、同屯、同单位、同户及同餐的其他人。
6.7.2询问调查对象三天的食谱,每人进餐主食副食名称、数量,中毒患者发病时间、最早出现的症状与主要症状。
6.7.3绘制流行曲线:是将每日中毒例数标在图上,连成曲线。食物中毒流行曲线一般急剧地升高,达高峰后迅速下降,下降速度一般比上升速度稍慢。
6.7.4统计中毒患者突发症状体征及频率。
6.7.5计算潜伏期:用中位数法求平均潜伏期,找出最短与最长潜伏期范围。
6.7.6确定发病餐次与食物。将是否进食某餐或某种食物、病与未病进行多层分组汇总,计算发病百分比例;采用队例分析和病例对照分析方法。比较发病比例的差异,进行X2检验,从而确定引起发病的餐次及引起发病的食物。
6.7.7从流行曲线、症状体征、潜伏期、发病食物等综合分析,进行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诊断,提供抢救治疗方案和样品检验方向。
6.8进行卫生学调查:按食品加工与来源的途径上溯,逐步调查。了解原料来源,卫生状况,存放容器、烹调方法、加热时间与温度,食物制好后有无污染、贮存温度,时间和条件。了解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有无腹泻、上呼吸道炎症和皮肤病。注意中毒发生前的近期内,厨房车间的各种设备、制度、人员分工有否变更,主要原料、辅材是经常用的还是新购进的。了解环境卫生、容器用具餐具等卫生与消毒、生食与熟食的隔离,食品与药品杂物的隔离等情况。通过卫生学调查找出中毒发生的原因。
6.9 调查询问应有被询问人写的或签字的询问笔录。对调查现场必要时可拍照、摄像,留下视听证据。采样应签封并出具正式收据。
7、样品采集与检验
可疑中毒食物样品的采集往往是确诊食物中毒原因的关键食物,应尽可能早和多的采集样品。
7.1 食品、食品用工具样品
7.1.1可疑食物:对中毒病人吃过的尚存的72小时内剩余食物,最好采集餐桌的剩余食物。必要时也可采半成品或原料。
7.1.2 食品用工具、容器:锅、盆、桶、刀、菜墩、抹布等样品可用棉签沾灭菌盐水反复涂擦,然后置于灭菌试管里,或用刀刮取菜墩上表面木屑放入灭菌容器里,也可直接采集抹布。
7.2 临床样品
7.2.1 呕吐物、粪便、尿液、洗胃液标本
采集何种样品应视病人的表现与症状而定,如果病人正在呕吐或刚刚吐过,则应采集呕吐物,如果病人腹泻,则应采集腹泻物或从肛门采集粪便,或采集肛拭子,如果给病人洗胃,则采集洗胃液。疑为化学性食物中毒时,应采集尿液。
7.2.2 血液:怀疑感染型细菌性食物中毒时在急性期可采集血液进行细菌培养,必要时采集恢复期血样(两周左右)。
7.2.3 尸体解剖标本:采集中毒死亡患者的胃内容物、脏器、肠系膜淋巴结及血液。
7.2.4 怀疑是微生物引起中毒时,应尽可能在使用抗菌素之前采集临床样品,可以提高检出率。
7.3 样品采集数量与送检要求
7.3.1 肉及其制品500克(不同部位),流体及半流体食物200克(充分搅拌后采取),呕吐物50—100克/每人,粪便50—100克/每人,容器洗涤水100—200毫升/每件,血液5—10毫升/每人每次,尸体标本10—20克/每种脏器。
7.3.2 送检样品必须有牢固的标签,填明样品编号、样品名称、采样人、采样时间,密封包装。附详细送检单,注明样品编号、样品名称、件数、重量、来源、送检时间、中毒表现、检验项目、采样条件、送样人。
7.3.3 采样后,最好立即送检。夏季及易腐样品要注意冷藏保存。
7.3.4 必要时可用敏感动物做简易动物试验或急性中毒试验.
8、食物中毒急救治疗
强调指挥得力、措施得力和快速。医疗机构应在区政府和区卫生局的统一调度下,立即组织救护队伍,负责中毒病人的现场救治和住院诊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调查确认的中毒原因或可疑中毒原因及有关检验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以保证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
8.1 立即排出胃肠道内尚存毒物
临床抢救经验证明,及时排出胃肠道内尚存毒物可大大降低食物中毒病人的死亡率和减轻中毒症状,所以我们应重视病人的催吐和洗胃。
8.1.1 催吐:多用于中毒后不久,患者意识必须清醒。有人工剌激法和药物催吐法。
8.1.2 洗胃:越早越好,最好在中毒后4—6小时以内进行,洗到洗出液澄清为止,有些中毒如酵米面等中毒,即使过了较长时间也应进行洗胃。在洗胃同时,应给予特效药等治疗。腐蚀性毒物中毒禁止洗胃。
8.1.3 导泻:采用药物导泻,口服或洗胃后灌入。
8.1.4 灌肠:一般多用于毒物食入数小时而泻药未发生作用时,灌肠时必须详记出入量。
8.2 防止毒物吸收保护胃粘膜
主要有中和毒物法、吸附毒物法、粘着毒物法、沉淀毒物法,以及应用通用解毒剂等。
8.3 尽快排泄体内已吸收的毒物
主要有利尿排法、人工透析法、换血疗法、血液灌流等。
8.4 特效解毒剂的应用
如有机磷中毒用阿托品、解磷定、(或氯磷定、双复磷),砷化合物和有机汞中毒用二硫基丙醇(或二硫巯基丙磺酸钠、二巯基于二酸钠),有机氟中毒用解氟灵(乙酰胺)等。
8.5 对症治疗
对中毒患者出现脱水、酸中毒、休克、循环衰竭、呼吸衰竭、惊厥、高热、昏迷、脑水肿、肝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均应及时给予相应的对症治疗。
9、食物中毒的事后处理
9.1 现场最后处理: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处理或销毁;根据中毒病因,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清洗。
9.2 追究违法责任:根据违法情节与性质,实施行政处罚,协助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分等。
9.3 调查报告撰写与上报、反馈。
9.3.1 业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1)前言(引导);(2)基本情况;(3)资料来源及可靠性;(4)结果、分析、讨论;(5)防治措施及效果评价;(6)结语。
9.3.2 行政性总结报告,内容包括:(1)标题;(2)主送单位;(3)事件概况;(4)事件经过;(5)现场调查、卫生监测、检查结果;(6)事件原因分析、结论;(7)事件处理经过、效果、成绩与问题;(8)建议;(9)落款单位、时间;(10)附件。
9.3.3上报与反馈:行政性总结报告上报本辖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卫生局。上一级机构的行政性总结报告,反馈给事故发生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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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资料归档: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执法文书、采样送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报告、调查处理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