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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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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成员单位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预警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报告
  4.3应急处置
  4.4应急结束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财力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预案演练
  7.3考核奖惩
  8.附件
  8.1预案体系框架图
  8.2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我市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平稳运行和群众生活的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10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50人及以上人员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
  (3)造成管道设施严重破坏,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7天或7天以上)中断;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10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3—9人死亡,或10—49人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50000人;
  (3)造成管道设施损坏,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3天或3天以上)中断;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5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受伤;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5000人;
  (3)造成管道设施损坏,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1天或1天以上)中断;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造成有关企业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运行。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人员严重受伤事件;
  (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100人;
  (3)造成管道设施损坏,油气管道泄漏、停输;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进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输运中突然发生的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构建与省应急预案体系联动的市、区(市)、企业三级应急预案体系,各有关区(市)和管道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专项应急子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成员单位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信息组、调查处理组、善后工作组,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具体组成及职责如下。
  1.指挥部主要职责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
  组成人员: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分管领导,有关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维护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综合分析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正确研判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紧急状态,评价其影响范围、程度,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按分级响应的规定,做好处置协调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作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定期组织修订《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市、企业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3.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聘请安监、环保、公安、医疗、国土、交通、质监、法律等方面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为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演练评估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4.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气象局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件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和监督处置;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按规定时限向省、市相关应急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抢险救灾组主要职责
  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牵头,发生事故的企业参加。负责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现场处置,防范次生事故等。
  6.治安警戒组主要职责
  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7.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
  市卫生局和发生事故的企业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8.人员疏散和安置组主要职责
  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参加。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9.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
  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牵头,发生事故的企业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10.新闻信息组主要职责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新闻报道方案制定、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会同市政府新闻办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组织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措施。
  11.调查处理组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改进和防范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12.善后工作组主要职责
  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发生企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信息化委、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领导,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的建议;按指挥部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根据事件响应级别,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2.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队伍进行现场救援,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的扑救处置方案;组织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负责监测和预报全市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影响油气管道安全地域和事故发生地域的地质情况。
  4.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事件响应级别,负责组织或参与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5.市环保局
  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或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市交通运输委
  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突发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7.市卫生局
  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实施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8.市质监局
  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9.市财政局
  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安排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工伤鉴定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障的处置或政策咨询;参与事故调查。
  11.市民政局
  负责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衣、食、住的安排;负责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
  12.市气象局
  负责发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3.市监察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市总工会
  负责参与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15.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按照专项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范负面舆情的传播和扩散。
  16.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
  负责解决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17.有关管道企业
  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3.监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预警
  各区、市政府和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部门、国土部门与市经济信息化委、有关企业建立气象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市气象部门和国土部门制作并发布全市气象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管道企业制作因气象和地质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对重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Ⅱ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Ⅰ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及有关企业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和各区、市政府及有关企业应当对预警信息立即作出处置,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势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或到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指挥,指挥部各工作组和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有关企业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或到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指挥,指挥部各工作组和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有关企业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报请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全权指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指挥部副总指挥到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按照各区、市应急子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有关企业负责按照企业内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整个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和有关企业全权负责处置。
  4.2信息报告
  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逐级报告事件信息,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市政府应急办(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企业总部)和市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区、市政府或有关企业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应急指挥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指挥部各工作组。
  各单位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化委)值班室电话:85913181,85911161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和有关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并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4.3.2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经批准后下达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命令。指挥部下设机构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赶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并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证事故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实施。
  4.3.3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企业要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快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2.事发地区、市政府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及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并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事件信息,适时组织后续发布。
  3.事发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加强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4.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医疗救护组应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转运伤员,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5.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对需要疏散的周边居民,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4.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是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重大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一般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事发地区、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及时发布初步调查核实情况、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事故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工作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市政府和事发地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的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补偿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2调查评估
  按事件的不同级别,由市政府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全部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总指挥或要求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区、市政府和有关企业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2物资装备保障
  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保障;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委和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保障;根据突发事故特点,市公安消防局应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单位、公安消防局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负责。
  6.3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各有关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各管道企业要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组织《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责成企业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针对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模拟演习。演习前,企业要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和程序,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经常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战性,评估其有效性,针对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更新。
  7.3考核奖惩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青岛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本预案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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