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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4日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辐射事故所具有的突发性和危害性,应急响应的复杂性,及其政治、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敏感性,为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大力协同,将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辐射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减少环境事件的中长期影响,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快速反应能力。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扩散的特点及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是《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县人民政府

  县各有关部门门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提供协作支持

  县辐射事故应急

  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环保局

  县公安局

  县卫生局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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